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郑州市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要求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2号,目前已废止)和《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登封市于2007年也出台了《登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登政〔2007〕33号)。对比上述3个文件,我们发现登封市的33号文只是少了四个字,却起到了歪曲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的作用,偏离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方针。 郑政〔2002〕22号第六条规定: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 郑政〔2010〕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登政〔2007〕33号第六条却是这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明显可以看出:登政〔2007〕33号是依托郑政〔2002〕22号文拟定的,但是却忽略了“财政全供”四个字,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已企业化的所谓“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实仅能报销生育的部分医疗费,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所包含的“生育津贴”政策。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仅四个字的差别,登封市的“某些政策制定单位”正是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一方面貌似让部分的事业单位少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却规避了这些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权益。如果说以这样的“文字游戏”来解释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政策不一样,来体现“结合我市实际”,恐怕于理不通。 这样不合理不公平的政策在我市执行了已七年,而郑州市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恳请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能完整执行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更正修订我市相关政策的缺陷,最大范围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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