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法院一案两裁遭异议
近日,巩义市民张某拿着两份法院裁定书,请法律专家鉴定,认为巩义市人民法院“一案两裁”存在很大异议。
其中一份“(2013)巩民初字第2517-3号”裁定书——案外人:张*红,原告:曹某,被告:何某。裁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位于巩义市新兴路中段某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张*红对该房产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房产是案外人于2013年2月22日购买被告何某的,以现金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15万元,被告何某提出因急于用钱,所售此房要求暂时居住最多半年后搬出,案外人将此房于2013年8月30日售给张某。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红言明已将此房售给张某,故张*红对该套房产不享受所有权,其异议不成立。依照……,裁定如下:驳回张*红的异议。
另一份“(2013)巩民初字第2517-4号”裁定书,案外人:张某;原告:曹某;被告:何某。裁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张某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认为该房产是案外人于2013年8月30日以19.9万元的价格购买张*红的,应视为善意所得,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与张*红的“套房转让协议”是在本院对该房产依法查封之后签订的,故张某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异议。
法律专家认为二份裁定书自相矛盾:
3号裁定驳回张*红的理由是:张*红已经出售给张某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张某的,张*红没有提出异议的资格。
4号裁定以张某与张*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查封后签订的,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认为房子是张*红的。而实际情况是:何某于2013年2月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张*红,张*红后又将房屋卖给了张某。也就是说:法院片面的认定何某对上述房产具有所有权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时,该房屋已经属于张*红所有而非何某所有,查封显然是错误的,法院却又以种种理由驳回案外人提出异议。
还有一些法律专家查阅相关法律后认为:裁定书中适用法条错误。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异议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是否合法?驳回两异议人的异议是否正确且于法有据?欢迎法律专家就此案进行评议。
后续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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