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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是什么意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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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0 07: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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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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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5小时:7分钟

在药品销售企业中销售部门里常说的“挂靠经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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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17 17:02: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如您有违法线索欢迎您到我局或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717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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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2-10 12:24:54 |只看该作者
药品管理法就没有挂靠经营专门的解释。所以就不存在违法。也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他有什么意思。只是一些执法者知识的不健全,叫的一种民间口语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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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2-10 17:05:14 |只看该作者
         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和遏制,但是与此同时,无证经营药品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通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挂靠经营情况。针对目前药品市场上挂靠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药品监管人员和药品经营企业一致认为:挂靠经营药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者)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者)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挂靠者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且大多数单独存放(有的存放在家里,有的存放在租赁的房屋内等),其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极易逃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严重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甚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对此种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一、挂靠经营药品现状及代理行为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在现实生活中,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经营场地、资质证明、票据帐号等便利条件,以使违法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挂靠经营”。合法(不合法)企业负责向下级“代理”或“业务员”提供开展业务的一切资料,由他们以企业或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在披上合法的“外衣”之后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至于采取何种方式、销售给谁、如何作价等全由业务员决定。偏远城乡药品市场的巨大潜力既给他们带来了无限商机,又着实让消费者得到了不少实惠,这种目前较为盛行的药品销售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和问题暴露无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代理多家,品种齐全。业务员随身携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证明材料,代理品种主要分为两大类,有相对固定经销场所的主要为补肾壮阳、风湿类风湿等疑难杂症类广告药品品种居多,没有固定经销场所但有相对固定销售单位的主要为某一个或多个生产厂家、经营企业系列新特药品和主打常见普通药品居多,品规齐全,价格虚高,任你所求。
    鱼目混珠,难辩真假。一是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假劣药品主要是一些不法分子借着生产、经营企业授权的合法身份从非正规渠道自行采购,以串货、换货、委托发货等“走票”的方式“夹带”伪劣药品。由于药品检验机构不能对部分品种进行抽查鉴定,使售假者轻而易举地取得了入场券,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驱使,只求价格低廉而不认真查验业务员的手续,一旦被药品监管部门查到,再让他们补办各种手续,企图蒙混过关。二是部分药品一方面以传单、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广告促销,另一方面以供货会、洽谈会、健康讲座等形式现场签约销售,实际制作粗糙,药品疗效差,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打开了通道。三是处于始端和终端的业务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伪造手续,其提供的复印件大多模糊不清,委托授权书多为手工制作,有的盗用合法企业资质,仅靠形式审查难辩真假。
    网络销售,自成体系。从生产到销售呈金字塔体系,形成有组织、跨地域、行踪不定、化整为零的运作模式。上线多是异地企业和个人,相对固定,主要负责药品的统购分销、发展下线、营销策划以及协调关系、手续办理,业务培训,下线多是本地企业和个人,有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员工、下岗企业职工、院校毕业生等直接参与,主要负责药品的宣传促销、联系客户、运送药品以及回收款项、市场调查、反馈信息。本地生产或经营企业可以直接销售的药品,通过“绕道”异地转一圈后再销回来,如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子企业,其药品可直接从丙企业(大多数为异地)并确实是从丙企业采购回来直接验收入库,而其销售凭证上显示的是从甲企业采购的,且大多数存在先到货、后补票的情况,这从经营成本、货款支付和入库记录上即可否定。
    方式多变,隐蔽难查。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一是隐蔽性强、不易发现,药品销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质、票据齐全,如采用邮寄、托运等便捷方式将药品直接送到经营使用单位或患者手中,特别是托运的药品,物流公司既不索取所托运物品的合法资质,也不对所托运物品开箱检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二是对抗性强、取证艰难,因为利益关系,销售方、购买者及第三方互相串通,在被查处时极力掩饰,极不情愿配合或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回避问题实质。三是流动性强、难于处理,这些受雇人员游动性很大,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一旦有什么问题便一推了之、一走了之,只要有风吹草动,就人不见踪影,货不见主户,即使是相对固定的,他们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所挂靠的企业也会站出来为他承担责任,自圆其说。四是药品质量难以保证,挂靠经营企业或个人所采取的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很难达到要求,有的根本没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容易使药品在不合格的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有冷藏、避光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品种。
    虚开票据,查无源头。主要是虚开出库清单和虚列验收记录。大多数药品交易只是开具了标明药品生产厂家、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出库清单,而不是以含税发票作为凭证,特别是在药品销售终端环节极为普遍。按照规定,票据应是随货同行,但有的是先到货、后到票,有的是先到货、后补票,有的不入库、就验收,有的甲地验收、乙地入库,有的清单内容与实物不符,更有甚者利用软件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开具空仓销售票据等,从表面上看和公司销售毫无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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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这是前几年的思想,药品门槛儿太多。没有标准,如何发展。这是新一代局长要思考的问题。经营企业为什么那么少。  发表于 2014-2-1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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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7:06:49 |只看该作者
二、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表现形式。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一体型。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后,挂靠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被挂靠者为其提供加盖单位红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所有条件,挂靠者持此证件到其他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机构销售自己代理或购进的药品品种。
    在此过程中,被挂靠者将挂靠者代理或购进的药品验收入库,统一养护,统一质量管理,所有操作程序全部按照GSP要求进行。但在单位财务核算中,对挂靠者的销售收入单独记账,收回的货款采取统一银行账户,但账面分户记载。
    2、相对独立型。此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与一体型相似,但挂靠者只把销售或代理的少数几个品种的药品放在被挂靠者的仓库中,其他的绝大多数药品(很大一部分是跟放在被挂靠者仓库内的药品同一批号)不入被挂靠者的仓库,而是单独存放在家里或是租赁的房子内,甚至被挂靠者根本未见过挂靠者的药品。销售药品时,部分药品从被挂靠者处提货,大部分是存放在家里或是租赁的房子内的药品。
    第二种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单位业务员的身份出现,借助被挂靠者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销售被挂靠者的药品,同时销售自己代理的药品品种。其作法是自配电脑,模拟被挂靠者单位的电脑票样本,加开自己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或者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等,季度或年底分成或者收取固定费用。
    3、完全独立型。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经营药品的摊位、柜台、发票等经营条件,每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挂靠者在其门店内或经营场所销售自己代理的药品。这种形式主要在指零售药店中比较常见。
    4、业务员暗箱操作。一是“挂靠”合法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与药品批发企业签订协议,由业务员向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为其提供证照资料、空白法人委托书、随货票据、增值税票据等,而业务员则借助这些便利条件自行出资采购药品、组织销售、回笼货款,整个购、存、销过程相对独立,与所“挂靠”的公司几乎没有关系。二是“体外循环”。业务员根据所在公司授权销售的品种,个人购入相同的药品,甚至是相同批号的药品,在做合法药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推销自己的药品,采取不开票据、直接现金交易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伪造公司证照资料。经营者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法人授权,伪造业务员资质证明身份上门推销药品。                               
    5、租用柜台。无证经营者与药店签定协议,租用药店的部分柜台,所经营的药品或自行出资直接采购,或通过连锁总部转配送,再以药店的名义销售。这些经营者往往代理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多个药品,由一家药店专卖,然后在该地区大量投放广告,宣传疗效。这些广告品种通常陈列在专柜里,不按药品分类摆放,零售价格较高。通常情况下专柜营业员不是药店内部员工,而是由租用柜台的经营者自己聘请的,工资也由其发放,与药店没有关系。                                 
    6、现货销售。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交通便利的场所设立办事处或办事机构,名义上是完善售后服务,维护销售终端,实际上却是私自设立仓库储存药品,待联系到销售对象后,填写公司提供的空白随货凭证,再将药品发出。此外,也有企业在药品监管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或者利用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
    7、变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范围。有些药店在利益的驱使下,私自向卫生室、诊所等医疗机构批发药品。如果获批准的经营范围有限,有些企业便擅自扩大经营的范围,这种情况较多见于乙类OTC专柜。                                
    8、名不副实兜售药品。无证药贩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弱、求医心切的心理特点,打着“义诊”、“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等旗号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名义上免费为老年人服务,实际上却是设法骗取他们的信任。对参加活动的老年人有一定的了解后,所谓的“专家”便会通过大肆吹嘘药品的功效,以“先试用后销售”的方式,高价兜售药品,而这些药品有的甚至是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十分狡猾,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计划性和隐蔽性,他们行踪不定,往往见好就收,在某一地点骗取群众钱财后便很快离开,改换地点。留给患者的姓名往往是假的,而电话也很难拨通。                                 
    9、网络快递成“帮凶”。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涌现了大量从事医药信息服务的网站。只要通过简单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后,就能在该网站上发布药品购销信息。有些无证经营者借助网络平台发布求购或销售药品的信息,提供电话号码和QQ号进行联系。商定好药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后,由求购者先汇部分定金给销售者后,再由销售者将药品通过快递公司直接送到求购者手中,货款则由快递公司代收,整个交易过程就此完成。还有些无证经营者以科研机构的名义建立网站,大肆编造科研实力和药品的神奇疗效,再发布患者治好疾病的“现身说法”,部分求医心切的患者信以为真,就会向所谓的科研机构求购药品。无证经营者基本上也是通过快递物流公司将药品发到患者手中的,但却会时常变换寄药地址,难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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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这种经营理念全国有几个企业不是这样的。难道都要查处,那样是法律设置出现了问题,而不是经营企业者的问题。  发表于 2014-2-1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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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7:42:52 |只看该作者
三、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界定
    针对上述几种挂靠经营药品行为,一体型应界定为合法,因为被挂靠者为挂靠者提供了所有经营药品所必需的条件:加盖被挂靠者红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资料;同时,所有药品均通过被挂靠者验收入库,统一养护、统一管理,销售时也全部有被挂靠者的发票及销售清单等随货同行凭证。货款也全部打入被挂靠者的帐户。因此,此种行为完全可视为被挂靠者自身的合法经营活动,即使在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所有药品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追踪。
    在相对独立型中,通过正规手续销售的药品应跟一体型一样,按照合法来处理。而挂靠者销售自行代理或购进的药品(未入被挂靠者仓库的部分)应视为违法,即挂靠者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无证经营药品,应依照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在第三类的完全独立型中,挂靠者完全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而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监管对策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危害性,药监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予以坚决打击。
    1、加大监管稽查力度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流通领域内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行为。同时,要建立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死灰复燃。
    2、建立系统内部协查机制
    目前,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手段越来越高超、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因此,要建立健全协查办案机制。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团结协作,对涉及到挂靠经营的所有环节,所在地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首先是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看其药品销售去向,验证其索取的药品购进者(即挂靠者)提供的资质证明等材料,由此判定购进药品者(即挂靠者)是否是合法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时检查其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账簿、销售记录等,看药品购进者(即挂靠者)是否与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相符。其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即被挂靠者)。一是看在库药品与药品购进发票、药品购进记录、入库验收是否一致;看在库药品是否是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二是用销货发票与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记录、入库验收、购进发票相核对,看其是否经营该品种。三是查销售收入账户,看药品销售收入的再分配和资金流向。四是查银行账户和现金账,看有无多户头记账等现象。五是查单位其他收入和往来账户,看其营业外收入中有无管理费、提成费等。
    另一种方法是倒查法。首先,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发票,将其购进的药品品种与发票所开具的供货单位经营的药品品种核对、验证,看有无非供货单位经营的品种。其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财务账,看购进药品已付货款和应付账款的对象;账号是否与供货单位相一致。第三,检查经营单位(主要指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品种,从购进验收入库、结算手续等看是否是其经营的品种。
    通过查药品生产企业从源头上堵住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产生,通过查药品经营企业从流通环节杜绝挂靠经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通过查医疗机构取缔挂靠经营药品行为发生的市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药品行为。
    3、加强部门合作意识
    从几种挂靠经营药品的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光凭药监部门的力量来查处挂靠经营药品行为,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建立部门合作意识。在检查过程中,药监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合作:通过公安部门,我们才能了解挂靠者家或者其租赁房屋的情况;通过工商部门,我们才能了解挂靠者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通过卫生部门,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况;通过税务部门,我们才能查清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的财务关系等。
    4、实行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要对经营企业在银行设立多个帐户的“多户头现象”进行严格把关检查,对违法的“多户头现象”进行查处。同时,开发并建立全国发票查询系统,使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无处藏身。
    5、强化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职业培训
    由于挂靠经营活动中,往往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因此,在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的过程中,要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从业人员尤其是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监管,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并且各级药监部门应逐步建立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的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并最终实现全省、全国销售人员数据库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张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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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8:13:47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都是自由贸易环境,法规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更何况现在药品经营企业如此落后,还在闭关时代。这么多年呼吁比较多,真正执行还没有。所以挂靠经营暂时还没有法律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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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12 10:25:22 |只看该作者
“挂靠”、“走票”的危害性:
1、假劣药品流入市场的源头。
假劣药品通过“走票”的形式就披上“合法的外衣”,经过“挂靠”的方式直接进入市场,甚至不法分子伪装造相关的药品质量鉴定文书,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又无法鉴别药品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由于经费、人员、时间和设备、检测技术等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市、县一级),对辖区内流通的药品逐一品种、每一批次都做到逐一检定,导致假劣药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危害百姓大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药价虚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之一。
药品一经生产出厂,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销售模式是通过“挂靠”人员的销售,“挂靠”人员通过买断厂家生产药品销售权形成全国总代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的模式,经销商层层加码。加上医药经销商、中介机构和医院利益的驱动,使三方结成利益共同体,他们都愿意抬高药价,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导致药价虚高不下,“药价贵”的现象产生,抬高药价必须通过“走票”来达到目的。
3、药品流通过程中“商业贿赂”的主要成因。
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走票”方式(甲地到乙地,乙地到丙地,丙地到丁地……),每个环节都抬高价格,有的品种到医院后的价格是出厂家是价格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以上。社会对此现象深恶痛绝。药品生产企业仅是收取出厂价格,药品经营企业仅是收取配送费,销售过程中的利益均进入药品经销商的手中。目前各省的药品招标形式各一,药品经销商在当前药品供大于求的现状下如何保证自己的经销的药品能够在招标胜出,须精心“打点”,先得“打点”招标中介机构,其次是“打点”医院,要中标必须有医院的支持,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将药品经销商的中介机构和医院三方捆绑在一起,使药品招标工作偏离了招标的方向和目标,药价越招越高。药品中标后进入医院又要过“八关”,医院主管领导是否同意;医院药事会能否通过;科室主任会不会点头;药剂科主任说进多少;有处方权的医生开不开方;药房取药员是否会说这药没了;统计员是否如实报出销售数量“以论功行赏”;控制支票的会计愿不愿意让药品经销商尽快拿到现金。要顺利通过这一道道关口、每个环节都必须用钱来“润滑”,不给回扣不进货、不给提成不开方、不给红包不发药、不给现钱不提供正常的财务服务,甚至把药房的电脑单也能卖个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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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2014年各部委将严查商业差价。企业经营将进入一个洗脸阶段。一场血雨场面将难以避免。  发表于 2014-2-1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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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2-12 18:30:26 |只看该作者
挂靠合法,在河南至今未发现一例上述情况接受处罚。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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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2-12 22:29:24 |只看该作者
药监局敢查出一例挂靠经营案件,他们就作为了。现在拿钱谁敢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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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2-18 08:47:02 |只看该作者
所谓“挂靠经营”是否另外一种形式的证件出租啊,难以得到支持;或许是经营的自我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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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挂靠行业很多,为什么药品就变成不合法。  发表于 2014-2-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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