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根据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有关办理契税具体问题请拨打67171567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