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洛人网友:
你好,感谢你对我们人社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面我们对你提出的问题做以下答复。
我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目前参照郑州市的市育保险报销标准执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800元/例;(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其他详细的规定请查阅《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如有疑问,可拨打医保中心电话64351293,64310071进行咨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