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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豫亿嵩玉花园霸王条款,乱收费到底有人管没有。(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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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28 10:4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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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房管中心

处理时间

2014-8-27 10:32

        东方豫亿置业,登封发展起来的企业,专坑登封人,        目前嵩玉花园存在以下几个乱收费现象,没有相关依据,东方豫亿置业红口白牙,他们说啥就是啥,业主到底成了什么,按说是他们的衣食父母,可是这是把业主往脚底下踩的节奏啊。
        嵩玉花园开发商正在通知业主进行交房,据现场了解交房时,先交3000元天燃气工程建设费(收据),一年的物业费,物业费:1.15元/平米/月,装修垃圾清运费:2元/平米+10元许可证工本费/户,2000元装修押金。物业费从1月10日开始算,经调查了解开发商此时交房不符合程序,收费没有依据,请查证处理。
        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5款要求“该商品房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联合单栋验收合格并单栋交付使用。”而现场是:消防设施没有投入使用,消防箱内设施缺失、消防管道无水;消防手报开关没有装,电梯不能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没有检验,没有粘贴合格证。交房时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房程序是违法的。
        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交房时水电正常使用;2、交房时天然气设施安装到位;3、交房时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安装到位;4、交房时暖气设施安装到位;”合同已约定交房时安装到位,再收费是重复收费。并且根据登价字【2013】5号文要求,三(四)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一律记入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下发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而嵩玉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开发商再收3000元天燃气工程建设费费用时违规收费。同时,现在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都没安装到位,所用电源还是施工电源,不让看房就交钥匙,交物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
        3、装修押金问题
      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豫整办〔2003〕8号)的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因此,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
       4、垃圾清运费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的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6、物业费收取时间问题
交房后,物业费让从1月10日起开始交,说售楼部在电视上公示了让交房。据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不是公示之日,而是正式交房后,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当你没有验收收房,所有权还是在开发商手里,物业费还是开发商交的,当通过交房这个手续把房子的所有权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手里,这是业主才开始交物业费的。依据就是房子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在开发商那里就要开发商交。”同时,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明确约定“从领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从1月10日开始交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拒交。请相关部门查除。


        屌丝业主敢不敢向政府相关部门问一下,这种霸王条款现象,不公平现象到底有人管没有,都看到没有。啥是法制社会,干什么都得有依据不是,拿出依据来啊。相关部门到底都在干什么。
        业主们问售房部,售房部推给团购单位,去问团购单位,团购单位又头摇的拨浪鼓似的,难道业主就没有一点权力?到底中间有什么猫腻,如今国家正在大力查腐败、行贿受贿,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呢,希望多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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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5 16:49:51 |只看该作者
嵩玉花园业主,你好:
    关于你投诉嵩玉花园小区几个问题的信件已收悉。
收到投诉信件后,我中心积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3000元天然气建设费的问题。
    2014年3月3日由信访局组织物价局、房管局等单位召开嵩玉花园协调会,天然气建设费由物价局负责开发公司协调解决,物价局正在处理。
二、关于反映从1月10月还未交房就开始收取物业费用的问题。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时间应已交房时间为准。后经我中心协调,建设单位承诺嵩玉小区物业服务费从 2014年6月1日期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关于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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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1 11:17:27 |只看该作者
thread.php?tid=2385647
网友留言【城建 求助】嵩玉花园天然气收费问题网友:匿名网友 (123.149.52.*)     2014-01-21 21:33    已回复
尊敬的书记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啦。我想咨询求助您一下关于嵩玉花园交房收天然气建筑费的问题。元月十号嵩玉花园通知我们交房,过去后让交天然气建筑费3000元,国家政策规定不让收取该项费用。他们收取该项费用合法吗?谢谢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登封市新闻办公室回复时间:2014-02-17 15:16
    据物价局、住建局报告:网民所反映的嵩玉花园位于我市市区颍河路西段,由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宇亿公司)开发。该小区有13栋楼、1060套房,其中团购房约有1000套。
    经查,今年1月10日,东方宇亿公司通知嵩玉花园业主交房,并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3000元∕户。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2〕12号)有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目前,市物价局联合房管中心已向东方宇亿公司售房负责人讲明了政策,并告知其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同时责令东方宇亿公司立即停止向业主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行为;已收取的,要如数退还业主。
    下一步,市物价局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对在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中乱收费、乱摊派、价外加价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难道市长留言只是个形势,下面没人执行维护?要是这样要哪个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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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4 09:42:55 |只看该作者
东方豫亿置业,登封发展起来的企业,专坑登封人,        目前嵩玉花园存在以下几个乱收费现象,没有相关依据,东方豫亿置业红口白牙,他们说啥就是啥,业主到底成了什么,按说是他们的衣食父母,可是这是把业主往脚底下踩的节奏啊。
        嵩玉花园开发商正在通知业主进行交房,据现场了解交房时,先交3000元天燃气工程建设费(收据),一年的物业费,物业费:1.15元/平米/月,装修垃圾清运费:2元/平米+10元许可证工本费/户,2000元装修押金。物业费从1月10日开始算,经调查了解开发商此时交房不符合程序,收费没有依据,请查证处理。
        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5款要求“该商品房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联合单栋验收合格并单栋交付使用。”而现场是:消防设施没有投入使用,消防箱内设施缺失、消防管道无水;消防手报开关没有装,电梯不能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没有检验,没有粘贴合格证。交房时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房程序是违法的。
        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交房时水电正常使用;2、交房时天然气设施安装到位;3、交房时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安装到位;4、交房时暖气设施安装到位;”合同已约定交房时安装到位,再收费是重复收费。并且根据登价字【2013】5号文要求,三(四)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一律记入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下发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而嵩玉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开发商再收3000元天燃气工程建设费费用时违规收费。同时,现在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都没安装到位,所用电源还是施工电源,不让看房就交钥匙,交物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
        3、装修押金问题
      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豫整办〔2003〕8号)的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因此,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
       4、垃圾清运费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的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6、物业费收取时间问题
交房后,物业费让从1月10日起开始交,说售楼部在电视上公示了让交房。据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不是公示之日,而是正式交房后,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当你没有验收收房,所有权还是在开发商手里,物业费还是开发商交的,当通过交房这个手续把房子的所有权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手里,这是业主才开始交物业费的。依据就是房子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在开发商那里就要开发商交。”同时,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明确约定“从领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从1月10日开始交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拒交。请相关部门查除。


        屌丝业主敢不敢向政府相关部门问一下,这种霸王条款现象,不公平现象到底有人管没有,都看到没有。啥是法制社会,干什么都得有依据不是,拿出依据来啊。相关部门到底都在干什么。
        业主们问售房部,售房部推给团购单位,去问团购单位,团购单位又头摇的拨浪鼓似的,难道业主就没有一点权力?到底中间有什么猫腻,如今国家正在大力查腐败、行贿受贿,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呢,希望多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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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10 15:12: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注明:除团购房源以外,我公司对外销售房源将遵守“一价清”制度不再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东方宇亿置业东方富田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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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27 23:35:17 |只看该作者
日他姐一回咱们业主心不齐我也不去嵩玉化园打架了,围攻嵩玉花园售楼部时一些富豪业主开着几十万轿车,有些开着宝马到现场一会就走,害怕天热晒死他,把我们这穷业主撇到阵地上,不公平,打胜了他分享我们的胜利果实,败了他豪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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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31 12:56:1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房管局给我们业主的答复,我们业主已经认可,可是为什么开发商还在肆无忌怠在收取这些费用,并且收费眉目一再改变,从2014年7月初,又更改为收取天然气出装费3000,和暖气开口费每平方50.为什么主管部门都说不能收,开发商却不听,到底谁又执法权,谁来制止开发商,并且抓紧给业主交钥匙。他们收这个钱在物价部门有没有备案?他们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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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8-7 08:02:24 |只看该作者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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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8-8 10:39:07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
    关于你反映登封嵩玉花园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1、物价局已责令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
    2、对已收取的于2014年3月11日之前已全部退还业主。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来签订。因此,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的基础之上;一个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房管局物业科备案、在售楼部进行公示。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销售合同。也就是说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到物价局进行备案,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后,方可按公示内容、标准进行收费。经调查,你反映的收费标准没有超出在物价局备案标准(注: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为每年300元)。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物业公司在业主没有入住进行收费,业主可到我局进行举
    4、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垃圾清运费若业主自行处理的物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公司处理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若你自行按规定处理垃圾,物业公司强行收费的,你可携带票据来我局举报。
    5、关于装修押金问题。据调查,嵩玉物业公司是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收取的,装修完毕后退还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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