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内容,说明了您与原配偶已于1998年购买过一套房改房并已取得房产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个房改文件的通知>(郑政[1994]48号)文件中《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并免征契税”。依据《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房改字[1999]13号)文件,“夫妇双方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婚,可对其已购住房进行析产,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单位分房或参加房改购房。若再次参加房改购房,则必须将原购住房原价退回原售房单位,并报市房改办审查批准”。
鉴于您与原配偶已经享受过房改房,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单位分房或参加房改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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