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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柚子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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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顶御鑫城小区业主因找物业反应问题入户门凌晨惨遭喷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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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3-27 15:52:10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4-3-11 1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关于业主反映物业将全体业主公共广场违法建设收费停车场的问题
经了解,该小区广场 ...

因为本身占用的就是小区的公共用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另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要想将绿地改建成为停车场,要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能实施。现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就非法取得收费许可,我不知道这些职权部门的权力就有这么大么,可以视《物权法》无物,现在相同的事情多次向房管局进行投诉竟然被草草了事,是不是非要业主们把事情闹大了才会真正的有人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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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4-30 07:59:33 |只看该作者
关注,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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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2

19#
发表于 2014-6-5 16:48:14 |只看该作者
物业至今没有公开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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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6-18 10:08:5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4-3-11 1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关于业主反映物业将全体业主公共广场违法建设收费停车场的问题
经了解,该小区广场 ...

请问贵局您是如何了解的?有没有查用地红线?红线内的土地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是开发商的,也不是物业公司的?更不是停车管理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的,他们没有经业主同意,就没有这个权利更改土地用途。
期待你们最新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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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1

21#
发表于 2015-6-18 10:25:57 |只看该作者
因为本身占用的就是小区的公共用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另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要想将绿地改建成为停车场,要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能实施。现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就非法取得收费许可,我不知道这些职权部门的权力就有这么大么,可以视《物权法》无物,现在相同的事情多次向房管局进行投诉竟然被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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