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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情况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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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6 20:4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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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处理时间

2014-3-7 09:10

情况反映


登封市物价局:

我公司接到贵单位关于禁止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的通知。对此通知,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一、关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合作集中房屋认购活动的情况说明。

嵩玉花园(即登封市世纪城A区)项目是我公司和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大型住宅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期,双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计划按照4100元/平米的销售均价作为将来面向市场的公开销售价格水平,以实现合作双方的合法盈利收益。

2012年8月,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团购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向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联合团购的意向,其共同的宗旨都是希望借助本项目开发契机组织规模性认购活动,从而实现降低购买成本的根本目的,为广大低收入职工解决多年来的住房难问题。

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向我公司提出同意各团购单位的联合团购要求,希望我公司在确保根本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利润,为登封市的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我公司作为登封市培养出的本土企业,一直致力于为登封市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看到这么多单位职工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多年来仍未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愿望,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绝不能袖手旁观。经过和合作方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各团购单位负责人的友好协商,最终同意团购房按照3100元/平米的均价,根据各单位的房源需求数量合理分配。

为确保我公司与各团购单位的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各团购单位对我公司的建筑标准、配套标准、各项费用的约定等条款进行了科学评估,我公司配合各单位已经将团购协议内容向其所属职工进行详细讲解并统一组织职工按照团购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进行专业方面的诠释,且各单位职工已同意并认可双方签订的团购合作协议内容,自愿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其中,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这项约定非常精确的界定了因天然气开通、开口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共同承担。随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房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五条中,再次确认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规定由乙方承担。”。该两个条款明确约定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与团购房屋价款是分开计算的,该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职工根据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登封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定制定的相应收费标准自行承担费用,我公司依约不承担该项成本。

二、关于我公司面向团购单位职工认购房源,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情况说明。

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想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该条款明确规定所有2011年1月6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需向天然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缴纳工程建设费用。同时,第九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根据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及其认购职工的合同约定,在其团购认购的房源范围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分别承担。我公司仅对市场销售价格成交的客户承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

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居民用户工程建设费3000元/户。”,我公司根据物价局的统一规定,面向团购房源认购职工收取其应分摊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也按照3000元/户计算,这样既能依约收回我公司前期垫付的成本,也不违背市物价局对居民天然气设施安装成本的相应规定,充分做到公平公正。

三、关于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次交房过程中个别团购单位认购房源业主对我公司收取天然气行为的投诉”给予答复的要求,我公司给予以下答复意见:

1、本次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是我公司依约合法收回垫付成本的行为,该费用约定是和我公司给予各团购单位职工巨大让利行为同时在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里体现的,双方在确保自身合理收益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能由某一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方面予以否认。我公司现行实施的销售政策,成交房源的价格与团购价格相差的金额远远超过我公司依约应向认购房源职工收回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成本。

如果个别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以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来投诉我公司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不合规定,那么我公司也有权利申诉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面向市场销售的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如果个别团购的认购职工要求我公司退还或不再收取其认购房屋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那么我公司也必然要求涉及房源的认购职工按照我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补交合理房款差额。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守约的企业,坚决拥护郑州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物价局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正常对外销售的房源,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包含在一房一价的房屋销售价格之内”的规定,绝不私自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强加于以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我公司开发项目房屋的业主,并积极配合贵单位对此次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工作,保障贵单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不好意思又要给领导添麻烦了,以上内容嵩玉花园的业主们看了很久实在是看的有些郁闷只想问2个不明白的问题如下:


1、“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这个文件现在是否可执行;

2、“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

   现在是否可执行;


       如果现在可以执行以上两个文件的话,是不是可以说:登价字【2013】5号文就可以不执行了?如果是按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说法(执行登政(2011)1号、登价字(2005)46号文件),是不是更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计价格[20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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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物价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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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7 08:47:42 |只看该作者
已转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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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第二家乡  在2014-3-9 21:35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管理员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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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7 09:10: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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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7 08:56:39 |只看该作者
3000套房子的业主都希望尽快处理这个问题,查办这个声誉不咋样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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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3-7 11:00:40 |只看该作者
你为了销售房子才找到这些大的单位,集中宣传你的房子,集中购买你的房子,我可以理解为你这是薄利多销,再说了,做为买受人,我们只认我们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你说的团购协议,跟业主有毛关系啊,你当初为什么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些事呢。你说你备案的价格高,你糊弄谁的,做房地产的哪个不知道备案价格只要比你的销售价格高就行了,你要是报低价卖高价房管局才查你,你去看看观山悦、御景东方哪个不是报得高高的,卖的时候再优惠一下,别把业主当傻子,你手里没那么多钱就别铺那么大的摊子,现在资金紧张了你手里没钱了,想多要一点,老牛,你别这么无耻好不好,都是登封人,那么多人一天问候你家人,你的钱拿得开心吗?唯利是图,还总往自己脸上贴金,不得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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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3-7 15:34:57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就会强词夺理,1、并且根据登价字【2013】5号文要求,三(四)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一律记入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下发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而嵩玉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开发商拿一个“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陈年旧文来说事,他以为政府和广大群众好糊弄。2、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该费用是由用户缴纳不错,但相关职能部门也规定,统一包含在房价内,实行“一价清”制度;同时,协议和合同那个更具法律效应,我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怎么没有约定这些内容。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交房时水电正常使用;2、交房时天然气设施安装到位;3、交房时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安装到位;4、交房时暖气设施安装到位;”3、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这是政府要求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最高限价,就是说销售价格不能超过备案价格,TNND他怎么不说用我们15万元用了一年;他怎么不说我们按正常销售价格购买了设备平台,确不能取得房权;他怎么不说消防设施没有投入使用,相关设施、绿化没有到位,未接市区自来水、使用施工电源,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具备交房条件就让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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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3-8 19:17:22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没有解决办法呀!让我们业主等多久,盼多久,期望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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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5-30 11:50:5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注明:除团购房源以外,我公司对外销售房源将遵守“一价清”制度不再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东方宇亿置业东方富田销售中心
网民朋友:

    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嵩玉花园、嵩博花园、嵩湖花园收取天然气、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即刻组织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暖气初装费问题
    1、基本情况

    2007年郑州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停止征收,把燃气、暖气入网费计入城市配套费,而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含燃气、暖气费用。

    2、调查情况

    据调查,嵩玉花园、嵩博花园、嵩湖花园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时,房价不包含暖气两项人工材料费。因此,对于自愿安装暖气的业主,嵩玉花园、嵩博花园、嵩湖花园收取暖气人工材料费50元/㎡。(来自物价局)


网民朋友:
     你好!
     一、基本情况
    嵩玉、嵩博、嵩湖花园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2012年8月开始,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团购单位团购签订团购协议,随后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团购合同、个人房屋认购协议工程建设费用(天然气、供热开通、开口相关费用)约定,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用户承担。
    2013年1月24日,我局收到关于人民网网民反映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问题的督促查办通知(登督字〔2014〕11号)后,经我局调查,认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一价清”规定,要求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燃气工程建设费退还业主,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3000元/户燃气工程建设费,于2014年3月11日已全部退还到位。
    经调查,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团购单位签订团购协议,团购协议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但不包括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经过测算,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决定,把每平方米50元暖气工程建设费(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和每户3000元的燃气工程建设费(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列入房价,2014年3月25日通知各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二、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把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不违反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规定。对于自愿签订补充协议的业主愿意把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于不愿意签订补充协议将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按合同纠纷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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