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2012年8月市政府出台郑政【2012】21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进行处置;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实施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
郑政文【2013】113号文件规定: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自愿申请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现行差价款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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