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情况: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与优先照顾。
调查结果:
(1)现状是桃花峪土地退耕还林,每年发放的是石榴种质资源小区林业补偿款,不属于集体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不符合《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条件。
(2)目前各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定有《村规民约》,对于政策外生育的小孩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补偿。
(3)对于新农村建设安置方案涉及独生子女待遇的问题该村正在商讨中。在城镇拆迁安置工作中,补偿是对每户家庭私有财产的补偿,安置是采取家庭财产补偿金置换的,集体不存在任何资金补偿,故也不存在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份的资金。
广武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