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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锦绣家园电费收费之乱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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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22:2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供电公司

处理时间

2014-5-16 16:36

新郑原天下第一庄现在的电费收费是一个农民不是电力公司的正式员工,并且收费不开票。已经持续三年之久。居民反映收费高,切抄表不符合实际居民反映多次电力公司不管,强列建议处处理新郑电力公司负责人,同事纠正收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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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4 10:54: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获悉你所反映的问题。但需要您提供详细信息及联系电话,我们核实后答复您,您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24小时服务的电力热线95598,我们的工作人员可以帮您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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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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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25 16:52:49 |只看该作者
那个收费的人姓姚,黑的很。是个地头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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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31 16:02: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获悉你所反映的问题。但需要您提供详细信息及联系电话,我们核实后答复您,您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24小时服务的电力热线95598,我们的工作人员可以帮您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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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4 09:38: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小区仅仅要求电业局收费,或者可以到收费大厅交电费就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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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4 09:40:07 |只看该作者
我们仅仅需要改变收费方式,可以到店里公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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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4 11:51: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再次接到您的问题我们非常关注,我公司正在核实,请您先耐心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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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4 17:17: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获悉你所反映的问题。但需要您提供详细信息及联系电话,我们核实后答复您,您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24小时服务的电力热线95598,我们的工作人员可以帮您核实解决!
你们除了会复制粘贴还会弄啥,能办点事实不?中纪委巡视组已经进驻河南,请为民办点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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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4-10 12:56: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再次接到您的问题我们非常关注,经新郑供电公司城关供电所工作人员核实,客户反映的天下第一庄小区不属于供电公司直供客户,天下第一庄的变压器属于客户私有资产,新郑供电公司只能根据变压器总表收取电费,不直接对客户专用变压器之后的客户收取电费,故不存在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乱收费现象。对于客户要求改变用电性质的问题,因该变压器属于客户产权资产,供电公司只是企业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客户将客户产权资产进行移交。需要该小区客户向小区物业提出建议,如小区物业及变压器产权方同意,可到新郑供电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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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4-12 09:36:40 |只看该作者
客户反映的天下第一庄小区不属于供电公司直供客户,天下第一庄的变压器属于客户私有资产,新郑供电公司只能根据变压器总表收取电费,不直接对客户专用变压器之后的客户收取电费.他们乱收电费,你们不管?他们乱收电费你们也不管?我们集体去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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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4-14 17:06: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因天下第一庄小区不属于供电公司直供客户,如客户要求改变用电性质的问题,需要该小区物业或开发商到新郑供电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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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4-29 22:37:14 |只看该作者
天下第一庄小区虽不属于供电公司直供客户,变压器属于私有资产,新郑供电公司只根据变压器总表收取电费,不直接对客户专用变压器之后的客户收取电费.他们乱收电费,你们不管?他们乱收电费你们也不管?我们集体去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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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4-30 11:11: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供电公司只是企业,无相关执法权。建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共同与物业协商或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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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4-30 11:35:00 |只看该作者
好吧,那个变压器事你们电力公司批准的临时用电。收电费的农民,不开正式发票,新郑电业局的局长,你们的同行,就要被纪委请去喝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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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4-30 11:44:39 |只看该作者
新郑电力公司可以收购这个变压器,我们只要求到你们电力公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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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4-30 15:37:29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 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 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受理:
  1.用户或群众举报的;
  2.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3.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4.其他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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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4-30 15:44:05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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