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五宅庄 (壹品蓝湾社区)拆迁问题简述 尊敬的领导: 我是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五宅庄第一组的村民,我们村从2011年开始拆迁到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反应过问题,一直无人理会。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原村主任高遂太(他是第三组村民,我们村一共四个组)当时主动找到开发商,想让开发商开发我们村子。五宅庄的第三组村民,他们批的新宅子在仓城路以北,新烟街西侧那一块地方(这个地方现在算是市区了,现在他们组的村民都逍遥的在这里住着),而他们的老宅子,就是在原村子里面,基本都是报废的房子,很多都是危房了。可以说我们村子的老宅子除了那些后来自己又重新翻盖的,都因年限太久,已成了破烂不堪的房子。我们第一组、二组批的新宅子,都还在这次开发“所谓的”征地范围之内。(所谓的征地范围是:炎黄大道以北、经济适用房西围墙以西、登杞铁路以南、双洎河以东)就这样,高遂太伙同了一些村民代表就和开发商签了个协议,协议的拆迁分房方案是:村里老宅子赔偿2套房,新宅子赔偿1套房(当然新宅子指的就是我们第一组、二组的村民),由于第四组情况特殊,就不说四组了。这里我要声明一下,对于这个所谓的协议,村民根本就不知情,他们说的是之前都给每户发过拆迁征求意见书,可是我敢说像我们家这样,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所谓的“意见书”,更别提知道“意见书”是什么内容的村民占绝大部分,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高遂太卖给了开发商。(正常的流程起码应该开村民大会,把这些事先告诉村民,看看大家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领导大人你想想,报废的老宅子赔偿2套房,新宅子就赔1套房,这合乎常理吗?这放在新郑市任何一个拆迁开发的村子,都不会有这样的坑人方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方案,就是因为高遂太他们第三组的村民新宅子不在这个征地范围内,他们急于把老宅子处理掉,给他们2套房,他们已经很满足了。他就这样生生的把我们一组、二组的村民给坑了。试想如果征他们第三组的新宅子,就给他们1套房,他们会愿意吗?他们的新宅子在市里,给他们2套房他们都嫌少,更别说1套房了。 对于他们签订的“所谓拆迁协议”,事后问其中的一位签字代表,他根本就不知道协议内容,因为这个协议是在开发商请他们吃过饭,喝过酒之后,在他们的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带有欺骗性质签订的不平等合同,完全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的原则,应被视为无效合同。再有就是这个合同签订的流程完全不合法,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开过村民大会的前提下,几名代表签的字就能代表整个村子的村民吗? 以下是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 根据郑政文【2011】257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指示,五宅庄拆迁中出现不少问题: 1、“意见”中指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合村并城(试点)计划后,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合村并城方案,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合村并城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由此出现的问题:(1)村民会议没开过,村民代表会议也没讨论(部分村代表在签过协议之后连具体内容都不知道)。(2)此方案经过市政府批准了吗?开发商有批文吗?看看开发商的批文时间和签订协议时间哪个在前。 2、“意见”中指出:“土地征收后,安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应。”五宅庄壹品蓝湾社区,除了安置房外,全是开发商对外卖的商品住宅,想问问他们采取招拍挂方式了吗? 3、“意见”中指出:“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在实施合村并城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严格审核确认拆迁安置基数以及土地、规划等相关数据。”但是现在我们这里是居委会说了算,拆迁补偿款也有克扣现象。 4、“意见”中指出:“安置房的户型选择应征求被安置村民的意见。”这点儿更别提了,开发商从来没告知村民是什么样的户型,户型图更别说看过了,只是简单的说120平米。 这个协议,自始至终都是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开发商抓住村民不懂法的弱点,任意鱼肉百姓,完全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流程,应被视为无效协议。 另外此协议中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更是坑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127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建筑类补偿标准:平房(砖木结构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90元/平方米),楼房(砖木结构4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该标准执行日期是2009年6月1日。而五宅庄的改造协议签订日期是2011年1月12日,就算参考当时新郑本地的补偿标准,开发商也是能坑则坑,他们定的标准:瓦房120元/平方米,楼板房170元/平方米,完全不参考政策规定,全是单方面制定。请领导查阅新郑市区周边村庄拆迁补偿标准,看看我们这样的补偿标准有多坑人。 另外根据2013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这个项目的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已经违规卖房很久。 希望领导重视这个问题,因为我们祖祖辈辈的村子就被这样稀里糊涂的给卖掉,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精神,在与开发商的纷争中,我们处于弱势群体,希望政府能体察民情,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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