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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口路瑞隆城小区违规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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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0 18:4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郑州物业管理条例(08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之规定,小区内公共用地停放机动车辆,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瑞隆城小区物业强行在小区公共用地上划定停车位50个左右,出租给部分业主,收取费用。未租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车辆不准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请房管局予以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补充内容 (2014-4-20 18:49):
物业私自划出50个左右地面停车位,并没有经过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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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4-21 09:29: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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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7 20:30:32 |只看该作者
时间不短了,你们的受理结果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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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7 20:35:53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4-4-21 09: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受理。

时间不短了,你们受理有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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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4-4-29 10:10: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查看,小区地面停车位为规划车位,不属于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规划车位,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就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关于未租停车位的业主能否进入小区的问题,小区地面车位有限,为了保障小区消防通道通畅,不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维护其他业主的相关权益,没有车位的业主不能将车驶入小区。
       同时,物业公司表示接送老人、孩子及行动不便人群的机动车辆在登记后可以限时出入,对于公务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等,可无条件临时出入。
       由于小区停车位严重不足,物业公司和业主也可通过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小区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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