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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广武镇政府的感谢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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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4:47:1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广武镇

处理时间

2014-5-6 16:56

    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李金安,是黑李行政村五组村民,几年前通过关系在可耕地上建个了猪场,因为需要扩大经营,在去年收完麦时在紧临猪场西边,我自己的麦田里又扩建了猪场。自从开建以来村民多次举报,但是各位领导顶着社会舆论和土地法律的巨大压力依然保护了我们的共同利益。
      在此书写感谢信一封表示敢谢
   
                            父李志强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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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1 16:05:26 |只看该作者
您好,调查后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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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30 17:32: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广武镇黑李村五组李金安非法建猪场的
情况调查
(2014-3-19)
    一、事项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所属三级网格。
   黑李村五组群众李金安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有一个猪场(此为老猪场,有承包合同附后),2013年6月,李金安开始拉砖,在其老猪场西边接盖新猪场。李金安在猪场东边种了一点蔬菜,北边挖了一个坑倒猪粪。(后附图片)
   李金安自建猪场位于黑李行政村湾寨自然村南,离最近的住家户约有100米远,猪场四周都是麦田。新扩建猪场在老猪场西边与老猪场连成一片,占用的是李金安的口粮地。
   湾寨自然村属于黑李村网格2,三级网格编码:GW-23-02。
   网格化管理作用发挥详细情况。
事项涉及二三级网格长、职能委局下沉人员名单、所任职务、级别。
   事项涉及我镇网格长为:王刚,1人兼任黑李村二、三级网格长,职务为劳保所所长(正股);国土局下沉人员为蒋鹏飞,级别:科员。
   网格人员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级网格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下沉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问题、梳理、录入平台、上报、反馈的情况;职能部门日监管处理情况。
   此事件在2013年6月,李金安开始拉砖时,网格长就已发现,同时接到网友举报,当时网格长王刚就同村委成员一起到现场制止,并把李金安叫到村委进行劝告。李金安随后停建,中间停建约有2个多月,田里玉米长起来后,李金安于9月又私自把新猪场扩建完成。
   9月,网格长王刚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后,联合村两委成员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属实后又联系李金安本人到村委进行详细说明,后对李金安做思想工作,其本人也认识到违法占地的不对,当场承诺会尽快进行拆除。(此事件由网格长录入到社管平台上,但没按程序录入,后来申请到市社管办删除了一次,11月份又重新就此事按程序录入到平台,并上报到市社管办转交到国土局办理。)
   10月份,国土局下沉人员到现场勘查:李金安非法占地建养殖场的情况属实。李金安于2003年7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五组(东至土路、西至耕地、南至路、北至土路)土地3327.71平方米(不符合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养殖场,国土局于2013年11月29日对其下达了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李金安退还非法占用的3327.71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27.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硬化面积245.64平方米及房屋面积2016.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647.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水浇地44.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村庄用地1635.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3253.2元。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5日 (信息平台原内容)
   2012年12月底李金安没有交罚款,网格长与村委又做协调,李金安表态整改,2014年1月落实到其本人没有行动。此事我镇三级网格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均做到了应发现、已发现,应录入已录入;相关职能部门下沉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问题、梳理、录入平台、上报、反馈都有迹可查,问题反馈到职能部门后,职能部门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职能部门与基层乡镇办事处融合情况。
   乡镇没有执法权,网格长与村委对违法事件进行制止后,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跟进处理、职能部门与乡镇虽然能够做到融合,但工作主动性还待加强。
    三、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下步改进的措施。
    此事件重复网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民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清楚是问题的主因。二是在事件处理时走相关程序时间较长,事件在网格长发现并制止后,职能部门处置程序较长,造成责任人漠视镇政府工作人员意见,致使信访人重复网访,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协助职能委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强化条块融合,提高处置效率。

荥国土资函〔2014〕22号
强制执行申请函
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金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03年7月,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五组土地3327.71平方米建养殖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的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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