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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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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23:18: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处理时间

2014-5-21 15:52

        2011年经郑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以(郑办[2011]30号)文件转发了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特请求撤销郑办[201130号理由如下:

   1、2014年4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15号),明确说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郑办[2011]30号严重违反《宪法》和《土地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我们8090后新生代,既没有享受到毕业包分配的的机会,也没有享受到以前的国家配额分配的房子,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房改房”的政策,更没有享受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尽管有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的优势早已褪去,住房公积金无论什么单位都可以交,不单单是公职人员。

3、现在是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请郑州市相关单位不要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农村出身的我们80后末和90后新生代虽然进入公职人员行列,但是户籍和工作早已隔断本质的联系。

4、我们80后末和90后新生代的所谓公职人员没有与民争利,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妄图争取不是自己的物质。我们也需要生存,但是没有房子,没有钱,如果我们的户口在老家,为什么不能让我们享受一点点的本属于我们的一点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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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5 18:02:38 |只看该作者
您好,首先谢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郑办【2011】30号文件是党委文件,郑政办文【2014】15号文件清理的范围的是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以郑办【2011】30号文件不属于郑政办文【2014】1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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