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的父亲胡苗源,男,党员,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幽兰村人,生前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宏昌(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任安监科科长。父亲与2011年9月6日在单位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9月7号在登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父亲去世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宏昌(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从未主动出面安慰家属以及解决问题,我们多次找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宏昌(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反映情况,并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后事,屡次遭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宏昌(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拒绝。无奈,我们通过法律于2011年11月13号拿到《工伤认定书》,但是单位还不予理财。2012年我们上诉至登封人民法院,13年3月,法院判决,死者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亡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未给我父亲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我们支付各项工亡保险待遇款项。宏昌煤矿不服判决,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我们递交判决书于登封法院执行庭,但是执行至今已经过去8个月,一直没有结果,登封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给的理由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宏昌(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领导互相推辞(郑煤集团占股份51%),不照面,推辞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郑煤集团和嵩阳宏昌煤矿通过中间人只照面一次,而且提出非常强硬的无理条件,只给赔偿很少一部分,不要一分钱都没有,态度之恶劣,让我们家属赶到悲伤和气愤,我们只有根据国家法律逐级上访,履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拿到法院判决属于我们的补偿和安慰,请政府为民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