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家福园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目前物业收费管理政策主要依据为原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等规定。
按照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项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不得再重复收费。
根据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因此,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必须在收费前与业主或物权使用人按照以上规定提前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没有约定不能实施收费。该物业公司如果未同业主协商而擅自收取“垃圾清运费”,则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截止目前,我局没有对家福园物业管理公司的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过批示。物业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进行服务和收费。“装修管理费”涉嫌自立项目收费。在随后工作中,我局将对您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证落实后将依法对其违规收费行为给予严肃处理,从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巩义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