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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郑州经济适用房政策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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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22:2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4-6-16 11:24

1.现在的经济适用房还能否补缴差价,将产权改为完全产权,如果可以,应该补多少。
2.对于已满5年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因补缴多少的差价,30%还是70%,基数是按照总出售房款算还是按收益算。
3.另外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哪里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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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2 09:57: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适房补差价仍在进行,具体补缴资金需要经适房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核算补缴差价,并出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
       目前差价款缴纳标准根据郑政【2011】91号文件规定: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012年8月市政府出台郑政【2012】21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进行处置;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实施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
       郑政文【2013】113号文件规定: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自愿申请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现行差价款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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