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2013年之前我们工厂一直按照这个规定发放加班费,2013年之后工厂就一直拖欠不发,直到现在加班也不让报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请别压榨工人的利益!恳求劳动局领导帮我们所有员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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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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