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桑园村城中村及连片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郑公馆)》中不明确的地方在合同文字上所体现出来的可能会因此产生的问题
陷阱一
甲方为金水区桑园村城中村及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子只要拆完,甲方就不存在了。而即使存在,甲方也不是实体法人单位,更没有法人代表,到时候就没地方找人了。虽然合同上面最后会缀上一个北林路办事处的章,但北林路办事处的人已明确表示他们不可能作为甲方。
陷阱二
合同四“费用兑付方法”这条只写了乙方凭验收单领取搬家费、首次过渡费,但没有写去哪里找谁领取,也没有写以后的费用找谁领取。办事处的人讲去找后面加盖公章的地方,但加盖公章的那个单位可不是合同甲方。
陷阱三
北林路办事处的人入户宣传称安置的是商品房,一户一本,不需要再交费用,如果要交也只是房管局所收的工本费之类的。但合同上没有一个字是商品房,而是明明白白写着安置房。安置房是没有房本的,安置房如果要办房本是需要补交差价的,而这个差价数额很高。而合同七-1还明明白白写着“乙方应在办理产权证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将办证所需材料及费用交付甲方”这里面“费用”两字大有讲究。北林路办事处的人称合同内容不会改变,就意味着到时候不管他们要多少钱我们就得给多少,不然别想办证。
陷阱四
合同六合同写“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协议规定应给乙方面积……实际面积超出5平方内,乙方按3000元每平标准补费,差值在5-10平方内,乙方按5000每平补费,超出10平方乙方按市场价补费……如实际房屋面积不足协议规定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甲方按上述标准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可合同从头到尾都没有约定置换房屋面积差在百分之多少内,这就意味着,不管最后甲方给的房子大小业主都得照章收,现就一号楼举例,一号楼大部分是60平方左右的,按60平方的房屋来算,如果最后给安置的房子是50平方和100平方的任选,业主如果选择50平方的,甲方退还一个5平方*3000元+5平方*5000元,相当于乙方(业主)的10平方房屋以4000元的低价被甲方收购了。如果选择100平方的,业主需要再付5平方*3000元+5平方*5000元再加30平方*n万元。假如当时的房价是15000元每平方,剩余的30平方就是45万元,相当于要再交给甲方49万元才能拿到房子。而这些钱不可能作银行按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拿不出,按合同七-4条约定就是乙方对合同相应权利放弃了。
陷阱五
合同七-2“乙方保证协议所签房屋的占有……全部属于乙方享有。如有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有权暂停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众所周知,郑公馆有大部分业主是付到总房款的70%,余下的30%是由红日集团为业主办下房屋产权证后一次性付清或作银行按揭。拆迁这么大动静,红日怎么可能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不出面,为什么合同上会有第三方这个词,很明显,这些人都相互通了气,等业主把合同一签,房一拆,红日就该出来指责业主并要回剩余的钱了。到时候业主再以没办下来房产证为理由拒绝,对方会讲你们私下把房子都拆了跟我们商量了吗?没有房子我们怎么给你们办房产证呢?而且如果对方再要求其他,业主还得赔红日损失。而如果业主坚决不还钱,拆迁办的可以完全告诉你“现在因为你们有第三方权益没有解决,所以我们只能暂停给你们房子了,给你们多长时间,等你们解决好了再说吧……”
陷阱六
合同七-4、“乙方确认以下履约联系方式。如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视为乙方对相应合同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各位这一条是最贼的,前面第一句以“履约联系方式”掩护,下面的话才是重点。这段话意味着假如甲方给业主打电话告诉你
——请你在15天内来选房子你就必须15天内过来,如果不来选,对不起视你为自动弃权!
——请你15天内带超出部分的房款来签合同,如果你不来,对不起视你为自动弃权!
——如果要补交的钱太多你一下子拿不出来,对不起,视你为自动弃权!
——如果没有钱补交大房子你选了小房子,你心里在痛,也得在人家规定来签合同,不然视你为自动弃权!
——如果对方让你补交的正常价高于他们实际卖价,不管高多少,你也得交,因为整篇合同没有约定,你没地方说理去。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没交,对不起,又视你为自动放弃合同权利!
以上这些都不算,最后一句话最狠“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这个损失可大可小,大的话你的房没了还得再赔别人点,小的话你自己慢慢琢磨吧。
当然以上这些只是因合同没有明确而可能发生的和可能产生的问题,现在是文明社会肯定没有咱们所担心的那样王八蛋混蛋再加三级的人。但如果有个万一,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就是业主自己了。哦对了,也许拟合同的人会说如果出现这些问题你们找法院啊,这个是不错,但在中国老百姓能打得起并拖得起官司的有几个?
以上有关拆迁协议的疑问,请办事处针对每一个疑问,仔细作答,让各位业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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