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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议隆福国际小区业委会暗箱操作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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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7:3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抗议隆福国际小区业委会暗箱操作的公开信

               ——二七区隆福国际小业业主

郑州市二七区隆福国际小区已建成四年,然而我们的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天基物业公司除了按时收取物业费外,对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养护缺失,致使盗窃、外来人员肆意出入、电梯故障、小贩扰民、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等现象置之不理,给广大业主的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小区业主痛定思痛,我们要求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今年5月份,天基物业公司竟然打着“不要钱”免费安装大门的旗号骗取业主们签字,来套取业主们的维修基金,彻底激怒了广大业主,经过广大业主们的多次斗争,虽然个别政府部门人员百般刁难,但绝大多数人员还是能够维护民利的,最终还是介入了成立业委会的筹备。

但让广大业主惊异的是,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几个月来始终为成立业委会而操劳,为广大业主们所信服的业主,却被排除在筹备过程之外,我们根本不知道办事处和社区是如何安排业委会筹备组产生的流程,我们根本不清楚这里面的细节。我们就如同一个局外人,在等待着别人按照他们的意见来给我们制定政策,来给我们安排流程,来安排我们的生活!一种失望甚至是愤怒的情绪油然而生。

我们没有别的诉求,我们只想和社区人员一起商量筹备组的产生程序,我们只想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以防有人浑水摸鱼。我们只想把大家的合理建议事先告知社区,让出台的公告,制度更公平,更透明,更能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但是社区冰冷的回答令我们诧异,令我们愤怒。——“你们发起人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是有水平有责任心的政府工作人员说出来的话吗?这还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培养的党员吗?

我们的底线是,无论是筹备组业主代表还是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一是绝不能有与原3519厂(或者天基物业公司)有关系的业主参加,因为虽然他们也是业主,但本着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回避的原则,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业主必须要回避!二是必须有5月份以来那些牵头组织签名,与社区积极对话的热心业主们参加,因为事实证明了,他们热心公益事业,能代表大多数业主们的利益!广大业主对他们是信服的!
   当前,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东风!我们小区广大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是极其不满意的,对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是极度期盼的,对成立业委会是高度关注的,任何人胆敢内外勾结、串通一气损害小区广大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一千多户业主是绝不答应的,如果引发群体性事件,个别与天基物业公司内外勾结的人员都是要付出名声上甚至职位上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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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7 11:43: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朋友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稍后会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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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2 11:26: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朋友您好,针对您提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无论是筹备组业主代表还是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绝不能有与原3519厂或者天基物业公司有关系的业主参加。
       回复:
       建房[2009]274号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业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维修资金等有关费用;(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物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六)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无利害关系的。
       根据以上规定及咨询二七区房局物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回复为:在天基物业公司上班的业主不能参与业主代表的选举,其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问题二:无论是筹备组业主代表还是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有5月份以来那些牵头组织签名,与社区积极对话的热心业主们参加。
       回复:
       建房[2009]274号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建房[2009]274号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十四条:业主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以上政策中均未明确规定发起人必须参与到筹备组或业委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中,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发起人或热心业主有强烈意愿参与筹备组成立的前期工作,并能够广泛代表广大业主的意愿,愿意发挥上传下达的沟通桥梁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同意其参与筹备组的前期筹备工作,并在小区内公布该业主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广大业主与其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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