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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准生证办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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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23:1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7-18 09:38

您好!我是金水区庙李镇西史赵的村民,我家有父母,我和妹妹四人,属于双女户,我老公落户到我家,和我共同赡养父母。婚后我们生育一胎。之前就咨询过村委会抓计生的工作人员,我们家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二孩准生证。他们说“不行”,原因是郑州市有文件,只有庙李镇所属的庙李村、陈寨村、西史赵村双女户不能办理二孩准生证。现在新的计生政策出来,我们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二孩准生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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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2 16:44:40 |只看该作者
现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孩生育政策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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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4 07:51:1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那到底我这样的情况可否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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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4 09:58:1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您符合《条例》第十八条二项相关规定,则可持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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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7-5 00:24: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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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5 00:28:39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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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7 09:00:47 |只看该作者
不客气,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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