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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元物业公司垃圾物业,私自涨价,让业主苦不堪言(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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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6:23: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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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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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8 11:31

我们是郑州市朝阳路12号院花园新村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是融元物业公司,今年四月份,他们贴出告示要私自涨价,从0.38元涨到0.68元,小区业主打物价局投诉电话,在物价局干涉下,他们撤掉涨价告示,又换一招,让业主签字涨价,在签字的时候,愚弄小区业主,违造假的签名表,告诉业主大部分人已经签过了,但是小区内大部分业主都签不同意,结果融元物业在不向业主公示签名表的情况下,私自涨价,从今年7月份开始,涨到0.58元。请问是融元物业到底有多大的胆量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搞假的民意调查,伪造业主签名?是谁给这个黑心物业公司提供了保护伞?
    融元物业不光私自涨价,而且他们只知道收钱,不知道服务,导致小区内垃圾遍地,狗屎到处都是,小区内从来没有见过正规的绿化草坪,都是杂草从生,给小区内植物浇水,全用下水道的臭水,弄得小区内恶臭不断,融元公司从来不打药,导致小区内蚊虫乱飞。现在国家都在做民心工程,民心事业,为什么和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物业公司竟敢置老百姓于不顾,只顾个人敛财?四川已经出来一个刘汉,难道融元物业公司想成为河南的刘汉吗?如果融元物业公司没有后台,没有保护伞,他们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愚弄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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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29 08:23: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金水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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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物价局价格咨询举报电话—0371686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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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7 16:02: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金水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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