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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市物价局 中原区物价局勾结开发商 充当保护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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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9 08:31: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状        态:已处理

处理单位: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11-7 17:03

官商勾结 滥用职权 充当保护伞

——举报郑州市物价局

尊敬的郑州市纪委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年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元/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市长、市政府的干预下,于2013年11月18日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郑州市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有以下几个必须说明的问题。

1、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向郑州市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只向市财政缴纳了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并未向相关部门及企业缴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

2、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今都未向市财政(按170元/m2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000多万元)。(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向市财政局举报此事,财政局也不予追缴,这是为什么?

3、2001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就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就已经明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均下发文件,明确取消(而不是停止)“暖气和天然气”的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二条、第六条,以及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

4、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以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共计收取1000多万元。

5、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市物价局给予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市政府批准委托开发商代为征收的批示文本呢?为什么不拿出来公示!(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郑州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2,而开发商却收取了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可是,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非要说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是“暖气配套费”呢?(详见中原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

7、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息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主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九)强制或变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以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8<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7]00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攺府规章进行查处。”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省和郑州市物价局印发的文件及囯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自己(郑州市物价局)在2003年印发的文件为什么不遵照执行!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明显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各得其利。是利大于弊而为之,这里面一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价格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4年8月9日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补充内容 (2014-8-10 08:35):
"豫价房字[2007]007号"应改为"豫价房字[20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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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1 09:51:47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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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11 10:23: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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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11 16:26:35 |只看该作者
康桥上城品业主: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并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便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转交市财政局对该问题进行答复。2012年9月6日郑州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郑州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您若对开发商的收费行为仍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您认为存在的问题。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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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14 14:02:51 |只看该作者
局长大老爷:
    请你先学习一下<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攺府规章进行查处。”以及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些文件在2007年9月30日前还有效吧!为什么还要向市政府请示界定呢?这显然是各别人,别有用心的行为!好好查一下内部管理情况再做回复!
     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是向建设项目收取的,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要求进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是政府定价!"开发商不得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暖气集资款在2001年就被囯务院明确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取消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请物价局长大人给予解释,开发商的价格行为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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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8-25 11:34:4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公[2003]2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所售商品住房每套单元房的销售价格、房屋面积、付款方式。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2、商品住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开发企业应当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商品住房座落位置、房屋结构、楼层、朝向、装修质量标准。
4、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承诺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及收费标准。
5、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住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6、房管部门发放的所售楼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成本核算,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开发经营者在公示资料或广告宣传中应如实介绍楼盘及相关收费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标示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用语诱导消费,进行价格欺诈。
4、开发经营者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5、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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