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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环评验收,怎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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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10:0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7705小时:2分钟

尊敬的工商局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区开办餐饮、娱乐等服务性场所,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供由环保部门提供的环评验收报告,并附上周边业主调查意见,否则不予办理。那为什么我们小区楼下的饭店能够堂而皇之的开办起来,从来没有人来征询我们相关业主的意见,现在饭店对我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具体请领导看下面的内容,希望贵局领导能够严肃查处,看看其是否是无照经营,另如有营业执照,是哪位工作人员在如今巨大的反腐浪潮下还敢顶风办理,希望贵局能够严肃查处,中国是法治社会,特别是在今天。

郑州市中原区华瑞紫光苑1号楼下饭店舒火锅,违规经营,违反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关于规范整治郑州市城区生产经营场所意见的相关规定,在一共6层的居民楼1楼、2楼开饭店,没有征求小区业主的同意,在正对小区内的后墙上开了好几个排烟口,并安装好几台大型空调主机,每天向外排热气,并产生噪音,特别是饭店把操作间开在二楼,楼上就是业主的卧室,每天叮叮咣咣弄到半夜12点多,严重影响楼上居民休息,每天中午11点到下午3点,晚上6点到夜里11点,满院都是呛鼻的火锅味,楼上居民有窗户不能开,家里有老人小孩的不能好好休息。每天365天,除了大年三十夜里没有人吃饭,有个安静的环境,我们连续364天都生活在煎熬之中,我们普通老百姓辛辛苦苦买套房,本来想图个安逸的生活环境,自从这家火锅店到来之后,我们的生活苦不堪言,每天愁眉苦脸,别人下班回到家中能够好好休息,而我们下班根本就不想踏进家门,每次想到自己的房子下面是饭店,每天有不同的噪音,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郑州市政府早就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下新建饭店,为什么舒火锅还能开起来,老百姓向谁维权,请青天大老爷看看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能够整改这家害人的饭店。根据郑州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联合督导方案,我们恳请有关部门能够严肃处理这些扰民的饭店。

老百姓买房不容易,现在过的水深火热的生活,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出来给我们做主,中国是一个讲法制的国家,特别是在现在的政治环境下,我们希望相关主管部门不要顾忌饭店可能存在的保护伞,能够认认真真地处理我们反应的问题,还我们一个祥和安静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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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1 09:28: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投诉分局已收悉,并由辖区工商所调查并做出回复如下:
               《关于中原区华瑞紫光苑1号楼业主严禁在楼下经营饭店的回复》
    中原区华瑞紫光苑1号楼的业主:
    您们好!您们在心通桥中反映的郑州市中原区华瑞紫光苑1号楼开办舒火锅一事,我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华瑞紫光苑1 号楼下“舒火锅”“饭店,已经在我所办理营业执照,其设立登记是依法行政许可,合法有效。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并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前置条件。同时,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非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前置条件。经核对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准当事人设立登记是合法正确的。
  二、建议声明中所述噪音、污水等问题请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见,环保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是该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行政。你们提出的该饭店环境污染扰民行为按照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其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应由环保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建议你向区环保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当事人环境污染扰民行为。
                                                                       中原工商分局桐柏路工商所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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