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村里按人分配拆迁安置房是集体福利吗?
我是港区在农村工作并在农村居住的本地居民,属原来的非农业户口,领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我们有没有权利获得多分一份?
在咨询郑港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和港区计生委领导说根据郑州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遇的暂行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我们不能享受,理由是这是农村集体福利。
如果审集体福利,那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但村里的生二胎的三胎的缴纳了抚养费,平时分的哪样都不少。这是不是前后矛盾?
各项政策都是为了社会良好的发展。请问,违法不罚,遵守不奖,社会会有公平吗?
咨询郑港合村并城办公室时,那位姓孙的主任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算啥法?他还当过计生办主任呢!这样的人执行法律,会公平吗?拿出《教师法》,那个负责我们的村的时红伟说,这根本就不算法。这就是我们的行政领导。什么都不是法,他们商量的没有条文的法。
补充内容 (2014-8-16 18:08):
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在农村居住的能不能多分一人份拆迁安置房?
补充内容 (2014-8-16 18:09):
我们村是按人分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