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快人快语339同志,您所反映问题收到,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二章十九条规定:实行房地产成交价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权利人申报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或瞒报。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按转让成交价计征税、费。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其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在房地产交易时需要进行价格评估。买新房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评估是对申报成交价格的核定,核定价格与申报成交价不一致且高于申报价的,按核定评估价计征税、费。房地产价格评估需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并可根据豫政【2008】52号文的规定,按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调整后的标准收取评估费。因此,评估费并不是房管部门收取的,而是由评估机构收取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一节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但那是在不动产登记环节,而从开发企业手中购买商品房,属于房地产转让,二者并不矛盾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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