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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镇政府委托东刘碑村委二千万包干征地,合法不合法?(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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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6 08:3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大冶镇

处理时间

2014-9-9 09:51

    2009年11月5日,时任大冶镇镇长郑振武,与时任东刘碑村主任张进洲,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包干协议》。该协议载明:本次共计征收我村10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366.63亩,征收包干价二千万零一角三分(20000000.13元)。本协议为大包干形式,具体资金兑付办法由东刘碑村委实施,金额包干使用,劳动力安置费另算。

    包干协议签订后,大冶镇政府又从镇财政拿出260万元,作为本次征地366.63亩的补贴(增加)费用。两次合计共计包干价二千二百六十万零一角三分(22600000.13元),每亩平均价61642.53元。其实,我们被征地户每亩只得了三万元。

    众所周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本是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应是征地的主体。政府机关应该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严格依法行政。但是大冶镇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却委托东刘碑村委大包干运作,这是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今天,征地工作已经结束几年了,22600000.13元的账目一直未予公开,广大村民仍然看不到本应该知情的相关信息。

    东刘碑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但是,在这次征地运作过程中,有多数村民认为程序不公开,缺乏透明度,有暗箱操作行为。

    我们质疑:

   (1)、登封市大冶镇政府委托东刘碑村委2000万包干征地366.63亩,合法不合法?   

(2)、请求上级领导查清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零一角三分(22600000.13元)的分配去向,并在村内人员聚集场所张榜分项、分户公布这笔账目的详细支配清单。这个要求合法不合法?

           反映人: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华润二期被征地村民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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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8 11:40:46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调查落实后给予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山鹰wang  在2014-9-11 05:4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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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 18:17: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2014年8月26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反映:东刘碑村拒不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款的账目信息等问题。
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晓辉同志牵头,东刘碑村三组三级网格长景雪杰同志负责,抽调镇园区办、村镇办、信访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落实,现将调查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巧立,男,汉族,现年43岁,住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身份证号:410*******10152015。
二、反映的问题
东刘碑村拒不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款的账目信息等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属省重点项目。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期工程规划建设用地366.6亩,依照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土地包干价,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按每亩54550.91元的包干价支付给大冶镇政府20000000.13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属物补偿费),镇财政垫付社会保障费2177782.2元交由市财政代管,待市政府社会保障政策颁布后执行。大冶镇政府按照征收土地包干价及时划拨给东刘碑村委,由东刘碑村委进行分配发放。据调查东刘碑村委已经将资金发放到位。
处理意见:关于信访人提出恳请上级政府责令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委员会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账目信息的诉求。镇党委、政府认为,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其是否公开相关账目应当由村民大会形成决议,村委会具体执行,镇政府无权对此事项强行干涉。信访人作为个人,无权行使村民大会的职权。因此,对信访人提出要求镇政府责令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委员会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账目信息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信访人认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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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1 05:56:13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大冶镇 发表于 2014-9-2 1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2014年8月26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反映:东刘碑村拒不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 ...

        答非所问!
        我们村民质疑的问题是:
        一、镇政府委托村委,包干征地合法不合法?   
        二、查清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的分配去向,并在村内公布这笔账目的详细支配清单,这个要求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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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1 20:05:5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大冶镇党委、政府:
       据你们处理意见中表述,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镇政府无权对东刘碑村委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元是否公开相关账目事项强行干涉……这个结论是在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找借口,是对东刘碑村四千多村民的极端不负责任。
       我们认为:村委享有自治权,无可厚非。但是,“自治”必须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治,并不是无条件的“自治”,超越法律的“自治”。对于我们的诉求,你们“依法”不予支持。
       请问一:你们依的是什么“法”?
       据我们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31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请问二:大冶镇党委、政府不应该责令东刘碑村委依法公布相关账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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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6 07:48: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栏目的名称叫“社区直通车”吗?
请赐教“直通”二字的含义是什么?它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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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7 21:13:40 |只看该作者
从驴嘴不对马唇的回复中,可以看出大冶镇政府对于老百姓反映的问题所持的态度是何等的草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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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0-20 16:38:4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一:对于老百姓的诉求,你们“依法”不予支持。你们依的是什么“法”?
请问二:大冶镇党委、政府,有没有责任责令东刘碑村委依法公布相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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