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有关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一)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材料;(三)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五)法人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六)物业服务合同;(七)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只要物业公司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经物价部门实地勘验合格后,物价部门应核定物业公司申请的收费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公司在9月1日以后到物价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持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因此,根据职能划分,如何界定“新建”住宅小区,请咨询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