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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情、同一枚公章,两种结论,该信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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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6:5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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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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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6:58

我叫张巧立 男 汉族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村民 身份证:410*******10152015 电话:15*******35

2013年8月6日,东刘碑村民张巧立向大冶镇政府提交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要求大冶镇政府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的具体账目信息,大冶镇政府接到张巧立的申请后,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了正式书面答复,加盖有大冶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后经张巧立调查得知,大冶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完全是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大冶镇政府的答复意见说:“【张巧立申请公开的事项】是由东刘碑村委与涉及被征地生产组具体负责分配发放的,详细分配账目也是由东刘碑村委负责保管”,并建议张巧立“可以自行向村支部、村委会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事实是:当初大冶镇政府曾与被征地村民签署过《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也加盖有大冶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并且有时任党委副书记呼新书的亲笔签名。】《协议书》第二条明确显示:【当时的】“付款办法是,协议签订后大冶镇政府一次性将补偿款拨付给村民”。由此可以证明: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答复是与事实不符的、是虚假的;张巧立当初所提的申请公开事项完全是在大冶镇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的范围之内的。

张巧立想不明白:大冶镇政府本该依法公开的事情,为什么遮遮掩掩不愿公开呢?大冶镇政府究竟有什么难言之隐?大冶镇政府究竟在掩盖什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答复究竟该信哪个?这两枚同一单位的公章究竟该信那一枚?敬请上级政府的领导和释疑,不胜感激。

张巧立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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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5 17:57: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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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26 15:22: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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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30 13:48: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网上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网上反映问题的答复如下: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属省重点项目。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期工程规划建设用地366.6亩,依照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土地包干价,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按每亩54550.91元的包干价支付给大冶镇政府20000000.13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属物补偿费),大冶镇政府已按照征收土地包干价及时划拨给东刘碑村委,由东刘碑村委进行分配发放。期间由于土地附属物较多,镇财政垫付社会保障费2177782.2元交由市财政代管,待市政府社会保障政策颁布后执行,据调查东刘碑村委已经将资金发放到位。
综上所述,关于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包干征用本村土地款项是由东刘碑村委与涉及被征地生产组具体负责分配发放的,详细分配账目也是由东刘碑村委负责保管,此款除通过镇财政进行资金流转外,镇政府没有参与征地资金分配发放。因此,张巧立及部分村民如果需要了解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东刘碑村委包干征用土地款项的详细分配账目表,可以自行向村支部、村委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事项。
虽然法律赋予镇政府有责令东刘碑村委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公开的前提是村民自治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涉及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故镇政府在没有东刘碑村民大会授权的情况下责令村委公开上述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是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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