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93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同一地点被拍100多次违章,未收到通知,我该怎么办?谢谢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23:51: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您好,本人有车一台,在打算今年车俩年检时,查出在2012年1月至7月期间在建设东路(大学北路至嵩山路)有100多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电子眼抓拍记录,在这半年期间我并未受到任何违章通知,如果我收到了通知,我肯定不会去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我认为对我的违章处罚应当减免,以下是我的诉求法律依据及复议理由: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五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3.《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固定“电子警察”须安装在明显位置。第七条规定电子警察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法律审核后,对有固定住所的违法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移、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在确认其无法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二、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我主要有以下复议理由: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公共安全,并不是为了罚款。
2.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和《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的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该地点设置的“电子警察”隐藏在树中,违反了应安装在明显位置的规定;在多次被拍到的情况下,并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属于程序不对。
   基于以上理由,对这同一地点的100多次违章,首先我主观上并没有违法交通法规的故意,其次由于交管部门未能够按照国家的行政程序对我送达违章通知,才导致了多次发生了影响公共交通秩序行为的发生。
   感谢交通管理部门能耐心的看完的申诉,为了方便群众,希望交通部门能够告知我详细的具体复议程序及复议答复决定时间.
   再次感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沙发
发表于 2014-8-29 00:32: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版块跟僵尸版块差不多。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9-21 18:5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