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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育和护理假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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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8 14:38: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10-11 15:38

您好,我是郑州邮政局的职工~今年32岁~我媳妇前些天9月4日生的宝宝~按新规,我是否算晚育~是否能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因为单位告诉我没有~说邮局男职工都没有~这样是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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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5 16:54:52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该条规定只适用于初婚初育对象,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67883344进行咨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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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0 11:21:36 |只看该作者
我这个问题是不是太难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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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1 12:11:33 |只看该作者
这论坛就是个摆设么?~你们的服务速度和方式让我无语~处理不了我的问题也起码说一声~ 我就不再来看了~浪费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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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7 17:28:49 |只看该作者
郑州计生 发表于 2014-9-15 1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 ...

我说我32岁~是不是就觉得我是生的二胎?  我是初婚首胎啊!~ 单位说没有护理假~ 我才来这里问你们讨个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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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7 17:42:33 |只看该作者
郑州计生 发表于 2014-9-15 1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 ...

单位现在说是企业,所以没有。请问该三十三条里描述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包含企业么?而是企事业单位?我弄不明白,如果我应该享受护理假,单位不给,我该去哪里反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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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0-8 10:43:44 |只看该作者
您好,如果您的媳妇是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是晚育,这种情况,你应该享受晚婚护理假。如果您单位不让您享受晚育护理假,请打电话67883344咨询,让我们与你单位所在辖区办事处联系,协调解决。另您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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