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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刘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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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08:25: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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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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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6 14:33

2012年12月23日,东刘碑支部 村委出台、并对外张贴了数份关于公开竞标东刘碑原来小学校舍使用权的竞标《公告》,《公告》显示:本次竞标活动的监督单位是大冶镇政府文教办。后来由于本次竞标活动过程中,东刘碑支部村委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虚假招投标的问题,被登封市纪委依法调查,据登封市纪委调查得知:本次竞标活动的监督单位,大冶镇人民政府文教办所有领导同志均表示,不知自己担任监督该竞标一事,称这完全是东刘碑支部村委的私自安排。
我做为一个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东刘碑支部村委原是大冶镇政府的下属机构,下属机构咋可能全排上级的工作呢?若依据此逻辑,东刘碑支部村委是不是也可以任意安排登封市政府、郑州市政府、河南省政府乃至中央部门的工作呢?
令人更加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该事情曝光后,大冶镇政府及文教办的同志及领导均没有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没有追究东刘碑支部村委的任何责任。若依此逻辑,我作为一个公民,是不是也可以任意借用政府部门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呢?政府部门是不是也不会追究我的任何责任呢?
东刘碑支部村委的做法违不违规?如果违规,东刘碑支部村委的牛气从何而来?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张巧立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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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0 16:31:14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们调查落实后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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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6 12:32:28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心通桥发帖反映问题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10日,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晓辉同志牵头,抽调镇文教办、中心学校、审计所、信访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三级网格长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巧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落实,现将调查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巧立,男,汉族,现年43岁,住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
二、反映的问题
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一)大冶镇东刘碑村原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东刘碑村小学创办于1979年8月,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户外面积2000多平方米,绿化率达30%。2006年由于小学合点停办。
(二)张巧立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起原因是,本人对东刘碑村委原校舍竞标事项产生异议问题。为确保该信访事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2014年5月5日经登封市纪委组织相关局委进行了调查。  我镇已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大政[2014]155号)如下:2006年东刘碑村小学停办后,经东刘碑村委会研究,将原东刘碑村小学(包括场地、教室等基础设施)租赁给东刘碑村幼儿园(证照齐全,负责人李素芬)使用,2009年3月3日村委会与李素芬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三年(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3000元。 2012年6月30日,租赁协议期满,经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在不改变学校用途,继续办幼儿园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新招租。2012年8月1日第一次开始招租时,李素芬向东刘碑村委提出要求,自己投资的设施和装修费用要全部由中标者承担。之后,村委聘请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李素芬添置的教学设备设施及改造装修等事项进行了资产评估,净资产86.4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3.14万元,流动资产23.29万元(附村委评估报告)。2012年12月23日,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再次发布原小学校舍租赁权的《竞标公告》。公告显示:凡属东刘碑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权报名竞标,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午12时,凡报名竞标者报名时需交20万元的保证金。2013年1月9日上午村委没有按规定时间开标,村委又要求竞标者需在竞标前一天交20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资产评估费用。按照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所公示的《竞标公告》,张巧立于2013年1月9日上午向村委交纳了2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2013年1月11日,张巧立以交纳资产评估费不公正、公平及《竞标须知》没有注明出台日期为由,拒绝向村委会交纳5000元资产评估费。对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以张巧立拒交资产评估费为由,视为张巧立本人自动放弃竞争承租资格。
关于协议签订时间与实际承租时间不一致问题。经调查,2013年1月,东刘碑村委会在承租人确定后,为了保证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使2012年下半年承租费用足额收交,同时达到承租期限与学年相一致,将承租起始日期调整为2012年9月。
处理意见:
1、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本案东刘碑幼儿园的对外租赁承包,不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范围,是否招投标不影响对外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东刘碑村委会主任李国欣代表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承租合同在签订前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但不能以此来否定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的租赁合同。至于张巧立提出村委签订合同时不公平、公正和公开,与李素芬签订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因李国欣已经代表村委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信访案件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公开、公正和公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从保持农村教育事业的正常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孩子就近及时入学的角度出发,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所签租赁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2、关于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过程中,未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存在不当的问题。东刘碑党支部及村委会应当向张巧立做出详细说明,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办事。
3、关于东刘碑村委在原校舍承租活动中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议定程序,镇党委、政府已经对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东刘碑村支部书记刘月琴、村委主任李国欣分别记过错一次。
由此证明,我镇已经对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并责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在今后工作中,严明组织纪律,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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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6 12:37:22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心通桥发帖反映问题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10日,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晓辉同志牵头,抽调镇文教办、中心学校、审计所、信访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三级网格长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巧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落实,现将调查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巧立,男,汉族,现年43岁,住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
二、反映的问题
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一)大冶镇东刘碑村原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东刘碑村小学创办于1979年8月,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户外面积2000多平方米,绿化率达30%。2006年由于小学合点停办。
(二)张巧立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起原因是,本人对东刘碑村委原校舍竞标事项产生异议问题。为确保该信访事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2014年5月5日经登封市纪委组织相关局委进行了调查。  我镇已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大政[2014]155号)如下:2006年东刘碑村小学停办后,经东刘碑村委会研究,将原东刘碑村小学(包括场地、教室等基础设施)租赁给东刘碑村幼儿园(证照齐全,负责人李素芬)使用,2009年3月3日村委会与李素芬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三年(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3000元。 2012年6月30日,租赁协议期满,经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在不改变学校用途,继续办幼儿园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新招租。2012年8月1日第一次开始招租时,李素芬向东刘碑村委提出要求,自己投资的设施和装修费用要全部由中标者承担。之后,村委聘请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李素芬添置的教学设备设施及改造装修等事项进行了资产评估,净资产86.4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3.14万元,流动资产23.29万元(附村委评估报告)。2012年12月23日,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再次发布原小学校舍租赁权的《竞标公告》。公告显示:凡属东刘碑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权报名竞标,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午12时,凡报名竞标者报名时需交20万元的保证金。2013年1月9日上午村委没有按规定时间开标,村委又要求竞标者需在竞标前一天交20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资产评估费用。按照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所公示的《竞标公告》,张巧立于2013年1月9日上午向村委交纳了2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2013年1月11日,张巧立以交纳资产评估费不公正、公平及《竞标须知》没有注明出台日期为由,拒绝向村委会交纳5000元资产评估费。对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以张巧立拒交资产评估费为由,视为张巧立本人自动放弃竞争承租资格。
关于协议签订时间与实际承租时间不一致问题。经调查,2013年1月,东刘碑村委会在承租人确定后,为了保证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使2012年下半年承租费用足额收交,同时达到承租期限与学年相一致,将承租起始日期调整为2012年9月。
处理意见:
1、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本案东刘碑幼儿园的对外租赁承包,不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范围,是否招投标不影响对外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东刘碑村委会主任李国欣代表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承租合同在签订前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但不能以此来否定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的租赁合同。至于张巧立提出村委签订合同时不公平、公正和公开,与李素芬签订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因李国欣已经代表村委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信访案件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公开、公正和公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从保持农村教育事业的正常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孩子就近及时入学的角度出发,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所签租赁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2、关于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过程中,未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存在不当的问题。东刘碑党支部及村委会应当向张巧立做出详细说明,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办事。
3、关于东刘碑村委在原校舍承租活动中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议定程序,镇党委、政府已经对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东刘碑村支部书记刘月琴、村委主任李国欣分别记过错一次。
由此证明,我镇已经对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并责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在今后工作中,严明组织纪律,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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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9:06: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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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晓辉同志牵头,抽调镇文教办、中心学校、审计所、信访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三级网格长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巧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落实,现将调查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巧立,男,汉族,现年43岁,住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
二、反映的问题
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一)大冶镇东刘碑村原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东刘碑村小学创办于1979年8月,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户外面积2000多平方米,绿化率达30%。2006年由于小学合点停办。
(二)张巧立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在心通桥发帖反映支部、村委为何如此牛b问题。起原因是,本人对东刘碑村委原校舍竞标事项产生异议问题。为确保该信访事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2014年5月5日经登封市纪委组织相关局委进行了调查。  我镇已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大政[2014]155号)如下:2006年东刘碑村小学停办后,经东刘碑村委会研究,将原东刘碑村小学(包括场地、教室等基础设施)租赁给东刘碑村幼儿园(证照齐全,负责人李素芬)使用,2009年3月3日村委会与李素芬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三年(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3000元。 2012年6月30日,租赁协议期满,经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在不改变学校用途,继续办幼儿园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新招租。2012年8月1日第一次开始招租时,李素芬向东刘碑村委提出要求,自己投资的设施和装修费用要全部由中标者承担。之后,村委聘请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李素芬添置的教学设备设施及改造装修等事项进行了资产评估,净资产86.4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3.14万元,流动资产23.29万元(附村委评估报告)。2012年12月23日,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再次发布原小学校舍租赁权的《竞标公告》。公告显示:凡属东刘碑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权报名竞标,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午12时,凡报名竞标者报名时需交20万元的保证金。2013年1月9日上午村委没有按规定时间开标,村委又要求竞标者需在竞标前一天交20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资产评估费用。按照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所公示的《竞标公告》,张巧立于2013年1月9日上午向村委交纳了2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2013年1月11日,张巧立以交纳资产评估费不公正、公平及《竞标须知》没有注明出台日期为由,拒绝向村委会交纳5000元资产评估费。对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以张巧立拒交资产评估费为由,视为张巧立本人自动放弃竞争承租资格。
关于协议签订时间与实际承租时间不一致问题。经调查,2013年1月,东刘碑村委会在承租人确定后,为了保证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使2012年下半年承租费用足额收交,同时达到承租期限与学年相一致,将承租起始日期调整为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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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本案东刘碑幼儿园的对外租赁承包,不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范围,是否招投标不影响对外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东刘碑村委会主任李国欣代表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承租合同在签订前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但不能以此来否定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的租赁合同。至于张巧立提出村委签订合同时不公平、公正和公开,与李素芬签订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因李国欣已经代表村委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信访案件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公开、公正和公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从保持农村教育事业的正常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孩子就近及时入学的角度出发,东刘碑村委与李素芬之间所签租赁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2、关于东刘碑村旧校舍对外租赁过程中,未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存在不当的问题。东刘碑党支部及村委会应当向张巧立做出详细说明,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办事。
3、关于东刘碑村委在原校舍承租活动中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议定程序,镇党委、政府已经对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会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东刘碑村支部书记刘月琴、村委主任李国欣分别记过错一次。
由此证明,我镇已经对大冶镇东刘碑村支部、村委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并责令东刘碑村支部、村委在今后工作中,严明组织纪律,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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