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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的界定为: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那么如果曾经有过兄弟姐妹,但是年幼的时候就因故死亡的,现在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的,是符合独生子女标准的,对吗?
我和我先生的户口都在中原区,属于绿东村街道办。我咨询过绿东村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说提交的资料除了夫妻双方的以外,还需要我父母的。但是我父母户口在湖南,请问都需要提供他们的哪些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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