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拒绝履行生效协议为哪般?
我叫赵建志,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城关村汪兰台村,身份证号:410*******11240052;电话15*******41。QQ号1831846517@ 网易博客号: 他们荥阳市索河办事处非法训诫我59日(2010年3月3日-2010年4月30日)而且不给我任何行政法规手续,说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不违法。办事处领导李麦玲书记(当时是主任、现在是书记、王星是现任主任)、赵鹏副书记又于2011年3月3日(2011年3月3日-2011年3月16日)指示下属工作人员拦路抢劫我,把我非法拘禁、非法绑架“旅游”14天,我上访后,有关单位让我们协商解决,不管怎么说达成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甲方:荥阳市索河办老城居委会
乙方:赵建志
为有效化解社区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荥阳市索河办老城居委会根据民调工作需要一名民调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就乙方自愿受聘为甲方民调人员及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荥阳市老城居委会民事纠纷调解员。
二、民调员工资为每年壹万陆仟元: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当年度的6月31日前支付八千元,第二次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前支付八千元。
三、乙方任民调员期间,应遵纪守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认真履行吗调员的职责,严格遵守居委会规章制度,确保本社区和谐稳定、无纠纷、无诉讼、无信访案件。
四、乙方应依法从事民调工作,并接受索河办和居委会的管理、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五、本协议关于民调人员管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六、甲乙双方自愿承诺认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实际经济损失外,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签字之日生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甲方:陈新 乙方:赵建志
见证人:薛保庆(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委托的律师) 王星(荥阳市索河办事处主任)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荥阳市索河办事处为什么会用其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我签订协议呢,这是他们玩的花召,而且不签订不行!他们是强者,我是弱者,自 该协议从签订到现在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履行了一年,今年6月份我去找他们,开始说不给,后来又让我填表签名,一切手续都办完了,就是不给我兑现,而且还让我找这找那,采取托、推、踢皮球的办法不给我钱,请求:要求领导过问此事,指令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履行义务,给我这个受害人一个答复,尽快给我兑现。 赵建志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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