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外嫁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和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但是,龙王办事处王道村规定出嫁女一律不享受相关补偿,请问是否合适?
是否享受相关补偿,是根据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
附:
几类特殊“外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
1、“嫁农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及享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嫁农女”户口虽未迁入夫家户籍所在地,但在夫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已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该“嫁农女”及其子女依法应为其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应享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嫁农女”户口虽未迁入夫家户籍所在地,仍在娘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其已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该“嫁农女”及其子女依法应为夫家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不应享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嫁农女”虽在夫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户口未迁入夫家所在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该“嫁农女”依法仍应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与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嫁农女”户口未迁入夫家户籍所在地,仍在娘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该“嫁农女”依法仍应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与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嫁农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土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的,依法应与娘家所在地集体组织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2、“嫁城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及享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嫁城女”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该“嫁城女”依法仍应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与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嫁城女”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取得城市居民身份并确定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无权享有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外嫁女”村民资格的取得及丧失
1、“外嫁女”村民资格的取得方式 第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第二,因出生取得;第三,因婚姻取得;第四,因收养取得;第五,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2、“外嫁女”村民资格丧失的情形 第一,死亡;第二,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在考虑资格丧失问题时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以前,一般不宜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切记防止农村“外嫁女”夫家、娘家两头落空的现象发生。
我们有好多人是这种情况:
“嫁城女”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该“嫁城女”依法仍应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与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请问,我们没有相关的土地补偿合适么?就按村里面的土规矩说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不给我们补偿合适么?
望请尽快答复,希望媒体能给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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