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是:机动车地面100元/月,地下200元/月,已出售的100元/月,明显与新规不一致。
(非机动车因为新规上没明确要求,这里先不讨论。)
1、小区位于惠济区,非市中心
2、合同是9月1日后签订,交房时明年,完全符合执行新规的标准。
我的问题是:
1、签订合同时,购房人属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如果坚持按照此合同签订怎么办?
2、如果是地下固定的车位是不是属于定向出租?收费是按照160+40元收取吗?
附: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
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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