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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管理?(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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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16:0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

2014-11-3 15:29

今天到登封市医保办办理慢性病定点取药的药店,但被告知不可以,原因有二:一是有的药店给患者好处;二是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便于管理,实行一刀切,都不办理,说是规定。
      医保慢性病的有关政策本事为患者提供方便的,但在现实中却造成啦许多的不方便。我希望能给与解决
1、此规定出自哪个法律或条例规定,是哪一级制定的,其依据是是什么?
2、出了管理问题就可以连正常患者的正常权利都不保障?这样的规定也叫做管理?患者的尊严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有谁来保障?谁可以剥夺?
3、如果定点药店的服务恶劣、药品不全、患者搬家等原因也不可以转移定点药店?
个人认为,恐怕不是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是有人在制造不正当竞争吧。希望在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点公权意识,不要当做自己家里的权利
药品是有厨房决定的,有违规应予查处,但不能牺牲正常患者的权益。这是管理者的责任,不能把代价转到患者身上。只要合格的药店应该放开,由患者自由选择,开放这么多年还在做这些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你把作假违规药店开除出医保名单,比你限制患者自由要更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再者自由选择也是提高药店服务的途径,正当的竞争才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方便和服务。
坐等结果



补充内容 (2014-10-11 16:29):
1、倒数第五行 应该是“处方”,错写成厨房
2、正数第三 行应该是“本是”,错写成本事。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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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来自: 登封市卫生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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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20 16:51:00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受理,将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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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23 10:37: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关于到市医保中心变更重症慢性病取药定点药店被拒绝的来访件收悉。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登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登政办[2001]3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应到定点医院诊治”;
     (二)《关于印发登封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增补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登劳[2006]3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前,“由本人填写《选择就医意向书》,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药店)诊治、购药,原则上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到年检复核时可提出更换意见”。
    二、医保经办机构对重症慢性病患者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由于我市参保居民重症慢性病的管理办法是比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的,因此,医保经办机构对全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重症慢性病患者日常服务管理情况是:首先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前,要选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或选定两家定点医院,其次告知患者或家属选定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或取药的期限应是一个医保年度(职工医保)或一个自然年度(居民医保),到年检复核时,患者可以重新选择就医或取药的医院或药店。当然,我们在日常重症慢性病服务管理中也设定有救助办法,如期间有患者居住地变更或选定的定点医院或药店中途停业等情况,或有患者指证所选定的定点医院或药店所供药品不全,或出现损害参保患者利益和违规行为等情形,经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也可及时更换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上述规定,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选择自主权,以方便患者就医购药,又充分考虑了参保患者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给予及时调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医保经办机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如果您在期间中途更换定点取药的药店理由不充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会拒绝您的要求(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管理的重症慢性病患者有上千人,若不按规定同意随时随意调换所选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医保中心的正常工作将无法保证):如果您提出更换定点的事由符合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医保中心当会满足您的正当选择。
  以上答复,望您对医保中心上述工作规范和要求予以理解和支持。如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62818826、62818825。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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