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起,郑州市施行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以上规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可能影响周围居民的餐饮、洗浴等行业严格把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自《条例》生效之日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在居民楼下开办餐饮、洗浴的环保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按照《条例》规定,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餐饮并未绝对禁止,但在环保审批前要求征得楼上相关居民的意见,且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是有些饭店开在居民楼下,可能是在《条例》出台前已经存在且经过审批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种情况是允许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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