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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市城市居民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根据以上规定,有工商登记的,要根据其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情况等综合判断其家庭经济状况后,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另外,《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社部门优先为全市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就业介绍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收入家庭待遇,半年内不予恢复。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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