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关于凯林物业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若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有违规行为,请您向物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3、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 约定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且协议期限尚未到期的,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待协议约定期满后再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协议约定期满后,不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您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价格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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