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一名教师,在1983年经县组织部借调到县公安局,在执行搜捕任务中下体中弹倒地,造成身体多处伤残,后经组织安排回教育(在家人的照顾下)工作2000年办理退休手续。近年来因会阴部有5颗弹片,现在疼痛难忍,造成大小便失禁,且造成神经失常,经常对周围陌生人进行攻击,造成家庭致贫,嫂子为这已于哥哥离婚,哥哥生气离家出走多年,到现在毫无音信现我们一家已经身活在最底层,温饱生活都难以解决。 近段我看了 豫人退[2007]1号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后,按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为特等残疾的,每月发给480元护理费;评定为一等残疾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每月发给380元护理费;因公致残没有评定残疾等级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280元护理费。对于参照《公伤保险条例》评定伤残等级且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按480元发给护理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按380元发给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按280元发给护理费。 离退休干部中因公致残人员,其离休干部护理费与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可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的规定 我认为父亲应该享受护理费,可在办理过程中办事人员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郑人社工伤(2012) 7号文中规定
“未做过或已经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现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决绝办理。
我希望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向政策为我们解释。电话13*******80希望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