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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大冶镇政府荒唐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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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4 15:0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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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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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巧立,男 汉族 43岁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村民。

2013年8月6日,我作为东刘碑村的合法公民,依法向大冶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大冶镇政府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征用东刘碑村土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答复,大冶镇的答复说:该笔款项相关信息是由东刘碑支部村委存放保管,并告知我本人可自行向东刘碑支部村委提出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3月17日,我依据大冶镇政府的答复,依法向东刘碑支部村委递交了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东刘碑村务【账务】的书面申请书。东刘碑支部村委接到我的的申请书后,置若罔闻,迟迟不予公开我申请公开的相关村务【账务】的相关信息。后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又把此事反映到大冶镇政府,请求大冶镇政府责令东刘碑支部 村委,公开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答复说:“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无权对此事项强行干涉,信访人也无权要求村委会公开此事项相关信息”。2014年12月30日又回复说:“虽然法律赋予镇政府有责令东刘碑村委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公开的前提是村民自治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涉及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镇政府在没有东刘碑村民大会授权的情况下责令村委公开上述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是违法行政。”
从以上大冶镇的回复来看: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冶镇政府起初不承认自己有这个职责,后来又承认有这个职责,显然是自相矛盾;
二、大冶镇政府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强加了一个村民大会授权的荒唐条件,这个强加的条件无法律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国家主席亲笔签字后开始实施的,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也就是说,大冶镇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是国家授权的法定职责,东刘碑村民大会的授权和国家的授权是无法比拟的你,东刘碑村民大会也是没有权利给镇政府授权的,故大冶镇的借口完全是荒唐的。
以上三个问题,恳请上级给予解释,谢谢。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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