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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大冶镇政府荒唐的答复(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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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4 15:3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大冶镇

处理时间

2015-12-17 09:05

我叫张巧立,男 汉族 43岁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村民。

2013年8月6日,我作为东刘碑村的合法公民,依法向大冶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大冶镇政府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征用东刘碑村土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答复,大冶镇的答复说:该笔款项相关信息是由东刘碑支部村委存放保管,并告知我本人可自行向东刘碑支部村委提出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3月17日,我依据大冶镇政府的答复,依法向东刘碑支部村委递交了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东刘碑村务【账务】的书面申请书。东刘碑支部村委接到我的的申请书后,置若罔闻,迟迟不予公开我申请公开的相关村务【账务】的相关信息。后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又把此事反映到大冶镇政府,请求大冶镇政府责令东刘碑支部 村委,公开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答复说:“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无权对此事项强行干涉,信访人也无权要求村委会公开此事项相关信息”。2014年12月30日又回复说:“虽然法律赋予镇政府有责令东刘碑村委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公开的前提是村民自治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涉及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镇政府在没有东刘碑村民大会授权的情况下责令村委公开上述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是违法行政。”
从以上大冶镇的回复来看: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冶镇政府起初不承认自己有这个职责,后来又承认有这个职责,显然是自相矛盾;
二、大冶镇政府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强加了一个村民大会授权的荒唐条件,这个强加的条件无法律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国家主席亲笔签字后开始实施的,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也就是说,大冶镇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是国家授权的法定职责,东刘碑村民大会的授权和国家的授权是无法比拟的你,东刘碑村民大会也是没有权利给镇政府授权的,故大冶镇的借口完全是荒唐的。
以上三个问题,恳请上级给予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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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5 10:20:32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们调查落实后给予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张巧立  在2015-1-21 20:3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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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9 13:26:09 |只看该作者
敬请大冶镇的官老爷们尽快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明,不要再闹笑话了,不要消耗大冶镇政府的公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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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4 12:45:59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关于你发帖要求东刘碑村委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征用东刘碑村土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大冶镇政府已向东刘碑村委下达《责令公开通知书》,东刘碑村委也已将相关信息公布在东刘碑村政务公开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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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12 18:11:50 |只看该作者
大冶镇东刘碑村民,自2009年10月份—2015年5月份,历经漫长的、难熬的五年多时间的长期奔波和抗争,终于在2015年5月底挪出了艰难的“一小步”。2015年5月15日,大冶镇政府出具了《责令公开账目通知书》,限东刘碑村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两千多万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账目。
        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冶镇人民政府却如此行政,镇政府领导下的东刘碑村委却如此公布巨额收支款项。
        试问:
        1、堂堂一个大冶镇人民政府,对于自己出具的《责令公开账目通知书》这个行政行为,该不该署名并加盖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2、东刘碑村民,对于本村发生的收支两千多万元的款项该不该拥有知情权?村委会如此公布该项收支,能不能叫广大村民知情?这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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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2-14 07:58:2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
大冶心通桥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大冶心通桥反映问题的答复如下: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属省重点项目。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8月16日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向大冶镇政府申请要求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规划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款项的详细分配账目表,我镇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的意见不服,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镇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东刘碑村支部、村委下达了《责令公开账目通知书》,限东刘碑村村委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村委公开栏内公开华润电力登封分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相关账目。
之后,镇政府督办单位得知张巧立未见到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东刘碑村支部村委负责人提出严厉批评。同时要求镇农经站对东刘碑村委需公开的账目完整性进行核对,并安排镇信访办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共同向申请人公开了华润电力登封分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相关账目,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的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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