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领导:
您好!
之前看到了贵局领导有关回复,非常感谢,本人仍有以下疑惑,望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基本情况:我是黄河水利委员会下属二级事业单位职工,自03年参加工作至今,按规定一直未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个人和单位均未缴纳过养老保险金。最近,我打算从原单位跳槽至一家企业,该企业在市社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现有以下疑惑,请贵局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疑惑之处:1、按照豫人社养老【2011】24号第一条的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纳年限”,我跳槽到新企业之前,到哪里办理视同缴纳年限,原单位和我个人是不是均不需要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2、视同缴纳的比例文件中尚未规定,是不是其他文件中有明确的说法呢?
3、按照12333的说法,是否认定视同缴纳年限要等到退休再说,我现在30多岁,到退休还有二三十年的时间,很担心退休以后万一不认定视同缴纳年限的话,是不是对我个人养老保险的发放有很大影响?
4、能不能在我进入新企业建立养老账户之前,在贵局养老保险系统里面备注:该同志已经视同缴费。
5、如果通过工作调动(函调)的方式,从原单位调动至新公司,是不是视同缴纳就可以认定了,没必要等到退休再认定?
联系方式: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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