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崔艳,女,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电话:13*******68。 被投诉人:越人大药房(芝铭堂);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与六厂街交叉口。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3月4日,投诉人因身体不适,到被投诉人处购买药品,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哈药六R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408016,电子监管码,816*******9321607441、“夫即康R经络通贴”,批号:20141202,”药品。后来,投诉人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查询得知,“哈药六R诺氟沙星胶囊”药品的流向地是“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并非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药品是从何而来?“夫即康R经络通贴” 批准文号:豫健准字[2013]第0068号,具有治疗疾病功效,所注明批号在国家药监局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上查不到该批准文号,是假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药品应是假冒药品。 另外,投诉人购买的““哈药六R诺氟沙星胶囊””属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被投诉人销售药品应查验处方,没有处方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违规售药,导致非医疗专业的投诉人在没有处方诊断的情况下误服或未按剂量服药,影响投诉人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销售假药、违规售药,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1、购物小票复印件;2、药品包装复印件;3、电子码网页查询件。 投诉人:崔艳 201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