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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十岁老年团诈骗旅行社,请网友进来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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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21 11: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旅游局

处理时间

2015-6-9 11:21

今年的3月23日一行12人,都是六七十岁的退休男女工人,于2015年3月23日至3月29日组团去泰国旅游,此次旅游与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合同,途中遭遇国旅领队马某不按合同规定,违反新版旅游法进行强行加收费用。
旅游结束后,回到郑州,12人为维权,去省旅游局投诉调解。经省旅游局和解后,多收钱款退还。并于5月5日双方签署《旅游投诉和解协议》,问题应该到此为止了。并且我等人是完全按照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进行非常正常投诉及维权。但结果事不遂愿,且非常以外!
5月5日上午11点多双方刚签完字,一行人回家吃午饭。下午13点27分手机号为1352301****的一位女士利用圈内微博微信论坛等媒信系统点名发帖向我们12人发起恶意攻击,她胡编乱造无稽之谈,还把我们的名字在网上公布,一再强调我们是退休闲人,诈骗分子!
现在导致12人中大部分心理压抑,年级稍大的觉得自己一辈子清贫如苦,到晚年却落个诈骗犯的恶名声,更是不好受。现在只要是旅行社几乎全部已经实名制的知晓我们是专业老年团,专业骗取旅游维权费。导致我们圈内名誉全毁。我们只是根据国家规定拿回了旅行社很少的一些违规收费的费用,而某些人的做法实在是让人觉得恶心至极。我们都是老年团六七十岁的人了,根笨不知道什么叫互联网,什么是微博,微信,有的连手写拼音都不会。怎么谈得上诈骗你们玩旅游玩了一辈子的旅行社??!!这些消息都是我们的儿孙媳妇发现我们才得知。难道我们就这么的好欺负吗?

目前我12人一直决定,必须讨回公道,我们不要钱,不要赔偿金,什么都可以不要,你们多收的钱我们已经拿回来,现在只要你们删除一切绯闻,公开道歉证明事实。还我们12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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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22 11:39:2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们好!
    从您们反映的标题为“六七十岁老年团诈骗旅行社,请网友进来评理”的帖子看,先期您们已按照管辖范围、投诉处理程序就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违反新版《旅游法》强行加收费用一事向河南省旅游局进行了投诉,经调解后,多收钱款已退还,双方并签订了《旅游投诉和解协议》,问题已得到解决。
    至于您们反映的一位女士随后利用圈内微博微信论坛等点名发帖恶意攻击,还把您们的名字在网上公布,显然已涉及到公民个人的名誉问题,为此,我局建议您们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另搜集整理了《网上发帖诽谤他人如何处理》的部分法条依据供您们参考,感谢您们对郑州旅游的关注!
    
                           郑州市旅游局
                         2015年5月22日

附:《网上发帖诽谤他人如何处理》
一、 具体解析:
    诽谤行为会涉及的责任范围,就民事责任来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行政责任来说,根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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