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工商局回复投诉业主:
“ 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供“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其所依据的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豫工商【2014】10号第四条、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让我们看看该文件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是该文件违法还是该文件被金水区工商局给阉割和歪曲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豫工商〔2014〕10号
摘件: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4、认真执行《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17、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可见,该局把第17条给阉割掉了。而且,该文件第14,17条并不矛盾的。 第14条所规定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是说当事人可以违法,因为该条所指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是指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使用证明。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当事人不能提供”住改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能证明自己的合法使用行为吗? 但该局认为不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 可办理登记手续。 这不是无视国家法律和歪曲政府政策,粉饰自己的乱作为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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