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姓名:魏鑫锋 联系方式:18*******55
本人于2015年7月5日9时在郑州市长江路京广路交叉口与闯红灯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的斯柯达轿车被交警三大队扣留,2015年7月18日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2015年7月25日拿到车辆放行单,到连云路与红云路交叉口东200米的停车场取车,停车场以每天停车费20元,道理清障费260元总共收取我680元,不给钱车辆就不放行。拨打交警三大队电话说停车费不是他们收取的,与他们无关。本人无奈交了680元取回了车辆。
查询法律的相关文书如下: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此停车场没有悬挂任何停车收费标准。
《行政强制法》第26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停车场违规收费已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人诉求郑州市交警三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和道路清障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三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